身为某文化公司副总经理的王女士将拖欠自己工资的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赢了官司的王女士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已经改头换面转移资产,她应得的十几万元报酬极有可能化为乌有。
1995年4月,王女士受聘公司丛书编辑委员会任编辑,在1997年开始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有前期效益的图书及其他经营项目的选题设计、组织、经营和管理等事务。王女士说:“我在公司任副总经理之后,所有业务几乎是我一手承担,要是没有我公司早就垮了。”
由于王女士能力很强,公司的业务发展很快,经王女士之手已经成功地运作出版了四五种在全国经济领域颇有影响的大型工具书。也曾经有其他公司许以高薪力邀她加盟。而王女士是个单亲母亲,独自到北京发展起步时也很艰难,她觉得公司的负责人对她很重用,便一直在公司安心工作并无怨言。
1998年4月,公司对另一项大型工具书进行立项,公司的“管理工作要点”中规定了分红要点:完成项目任务额的90%时,按30%分红;完成规定项目任务额70%至90%之间时,按20%分红;完成工作的50%至70%之间时,按10%分红。2000年5月,该工具书顺利出版,全权负责此项目的王女士完成了规定项目的88%,但公司并没有兑现最初的承诺,想付给她的报酬不超过3万元。
“做人应该以诚信为本!”王女士恪守着自己的信条,可她没有想到,公司从今年2月起停发了她的工资,分红及福利等也绝口不提了。“当初有数十万元的钱从我手下过,我丝毫没有动心过,可没想到事情会成为这个样子。”王女士对这种结果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便于次月辞职。
她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支付工资、项目分红及滞纳金共计15万余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定,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王女士补缴1995年4月5日至2001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对数为准,同时,补发2个月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共2000元。劳动仲裁部门认为,项目分红的诉讼请求属于一种承包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受理范围,就做出了不受理决定。她便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的代理人对王女士的申诉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管理工作要点”有效,王女士应当获得分红,但由于没有规定给付时间,则要求公司支付滞纳金没有依据。最后法院判定,在判决生效10日内,公司支付王女士项目分红13万余元。今年6月18日,王女士接到了自己胜诉的判决书,但公司方却采取了不配合的态度,更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海淀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在制作了判决书后,再也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没能通知公司领取判决书。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公告。记者也按公司留给法院的电话想与公司核实案情,但电话拨出后,始终没有人接听。11月中旬,执行庭的法官告诉王女士,公司已经没有什么财产,而且在官司期间,公司已经换了总经理,有可能无法执行。
王女士得知这个消息很震惊,她说:“我可惨透了,赢了官司没了钱。我还为了打官司请律师,花去了近万元的诉讼费用。”
记者近日与王女士取得联系,她目前还在焦急地等待法院的执行消息。
摘自《北京青年报》(R-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