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信息日报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在内的五种活动:
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此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也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条例未限制外国律师所资本进入。
另据报道,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强调,要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道德评价作为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的实质条件,凡是品行不好的,决不允许进入法律服务队伍。具体评定依据将分为三个层次,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法律服务职业道德的规范;全国和各地方律协、公证员协会制订的行业自律规范;各法律服务机构制订的内部自律性管理规范。此举被业内视为中国律师业应对入世冲击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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