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的审理使“性骚扰”这一令女性深恶痛绝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浮出水面,然而通过此案的审理,原告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结果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仲裁依据的不足,因而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伸张。“性骚扰”作为一个现代名词,在法律上还没有公认权威的定义,法律条文中目前尚无“性骚扰”这个词,有关两性之间性侵犯定罪的法律表述只有“流氓罪”、“强奸罪”等等,而这与性骚扰大不相同,因此难以衡量哪些行为属于其范畴。我们希望全社会对此类问题引起重视,更希望一个相关法律的尽快出台,保障广大女性的权益,同时女性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尊、自重、自爱。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败诉
2001年7月,西安某公司一位30岁的职工王女士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的理由是对其实施性骚扰,起诉要求经理对她赔礼道歉,王女士因此成为全国首例已立案的性骚扰案当事人,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王女士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遭到她严厉斥责后,经理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并要求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因她每次都严厉拒绝,经理竟在工作中处处刁难,无故克扣福利和奖金,加之身体不好,致使多次受气昏倒。
王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过她的苦衷,起诉前始终难以鼓起勇气,担心人们会指责是她自己的原因。而起诉后则承受了来自家庭社会的种种压力。在她休病假结束去上班时,单位又找借口不让她去上班,并找人给她和家人做“思想工作”,让她撤诉。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也曾表示此类案件的取证相当困难,因性骚扰本身有隐蔽性,不可能取到最直接的证据,加上此案的取证有点特殊,是在被告主管的单位,人为加大了取证的难度。因此案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法院也十分慎重。为保护当事人隐私,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连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本身也只有两三个人知道开庭地点,一审宣判后仍然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知道结果。该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
摘自新华网(R-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