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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留守”员工能否获补偿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刘键 通讯员金松卫)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留在企业的员工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安置费?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深圳市政府日前专门发出通知就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还针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作出了若干补充规定(详见今日出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通知规定:改制后仍留在企业的员工不能享受安置费,但能否享有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和内容而定:当法人实体发生质的变化,如转让、出售等时,仍留在企业的员工应先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再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在新单位的工龄重新计算;当法人实体未发生质的变化,如分立、合并等时,新单位与原单位应视为同一用人单位,新单位与仍留在企业的员工通过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必须与新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此外,该通知还对富余员工的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与富余员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后,如果员工找到新单位,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档案转新单位管理;如果暂时找不到新单位,员工可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或档案托管手续,档案转劳动部门失业员工管理科或档案托管机构管理。员工拒绝领取档案的,不能因为档案存放在原单位而承认原单位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R-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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