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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职场中的女性权益仍在遭受侵害

文/舒然 慧峰

    据报道,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日前发布。调查结果显示,现实职场中的女性权益仍在遭受侵害,只不过现在似乎变得更为温情脉脉。性别歧视,officelady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个案故事一:某大型外企大约有员工3000人,其中工人有80%是女性,但在管理层中,女性只能占到30%。刘小姐已在这里工作了5年,成绩优异,但至今仍是一名普通职员。2000年因休产假,不仅没赶上加薪,还把前年增加的薪水降了回来,现在的薪水比同级别的男士还少了400余元。向人事部门申诉,得到的回答是,休产假时没有工作,按劳取酬,该降。

    故事二:某国外著名大公司在华机构的女职员吴女士(一般职位),一旦生育,在哺乳期过后的一段时间内,往往被告知“因其工作表现不好”,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换”工作岗位(将工作调换成同岗位中最低级的或将原定的升职取消),并且被私下告知,如愿主动离开,不仅待遇分文不少,还将提供“表现优秀”的推荐信。

    以上两个案例虽发生在不同的企业,企业采取的做法不同,但都是基于一个原因,即认为妇女在生育后不能安心工作,其本质都是性别歧视。

    分析深圳展动力猎头CEO郭展序先生介绍说,他们在向一些企业推荐人员时,女性被推荐的机会相对要少,男女比例大概在6.5:3.5,尤其是经理、副总以上的职位,多直接要求必须是男性。

    尤里克顾问有限公司的于小姐分析原因,深圳是个很现实的社会,企业用人也是讲效益的,要的是来了就能胜任工作、投入工作的人员。未婚女性还好一些,结了婚的女性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再有孩子,家庭负担相对会加重,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在公司里做到一定职位,会经常出差,女性飞来飞去,也不方便。所以女性30岁以后,再升职就很困难。

    保护那么,被侵权的女性,能否以遭受性别歧视寻求司法保护呢?专家指出,目前,中国尚无这样的司法实践,但寻求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存在的。

    从法律依据上讲,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摘自《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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