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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通报梧州“硫酸泼法官”案件

肇事者被刑拘
本报记者 谢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6-1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6月1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前不久在梧州发生的暴力抗法伤害案的情况:6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陈宏生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其中,该院院长廖克东和执行局局长吴志斌受重伤。两名肇事者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受伤干警伤情稳定,没有生命危险。

 0;  法院披露,从1996年起,陈宏生及其妻子廖凤娟作为多起案件的债务人被起诉。经过法院判决和调解处理的案件中,先后有6起案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由分别为购销建材货款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陈宏生、廖凤娟均未自动履行,到目前为止,尚有367778元债务及利息未得到执行。

    针对这一情况,长洲区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从2006年9月6日起到2010年6月8日强制执行时,执行人员曾与被执行人在其住所或者法院谈话15次,耐心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以“现在没有钱”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长洲区人民法院决定将陈宏生夫妇上述系列债务案列为重点执行积案进行清理,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梧州市龙山路龙山里54号拥有的一栋三层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用以清偿债务。

    2010年4月至6月期间,法院多次在被执行人住处张贴公告,责令陈宏生、廖凤娟及有关住户在规定日期前迁出该房屋,逾期不迁出,将依法强制执行。6月1日,法院通知廖凤娟等人到法院,当面告知5月27日法院张贴通知的内容,告知他们临时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不理想,可以在每月租金不超过1200元的范围内,自行另租房屋。6月7日,法院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廖凤娟迁出,但被执行人仍然拒不迁出。

    6月8日上午8时,长洲区法院法警大队10人首先到达现场,按照事前制定的执行方案布置现场警戒线等。

    8时30分,该院院长廖克东带领本院干警及辖区公安民警40多人前往强制执行现场。8时50分左右,执法人员进入被执行人的房屋外围,发现被执行人紧锁房门。为避免矛盾激化,执法人员没有强行破锁入屋。此时,廖凤娟坐在该房三楼阳台的围栏上,扬言要跳楼,并谩骂执法人员,以此阻挠执行。

    廖克东和该院执行局局长吴志斌等人站在屋外的院子里对廖凤娟耐心劝说,要她下楼开门协商,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正在这时,躲在二楼的陈宏生突然使用洗脸盆盛的硫酸连续两次向楼下的执法干警泼洒,致使6名干警不同程度被烧伤,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在陈宏生泼硫酸的同时,廖凤娟也用砖头和花盆不停砸向执法人员,但未造成人员伤亡。面对突发情况,该院在场执行的其他人员迅速向上级报告、控制现场,并将受伤人员立即送至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

    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洲区委、区政府领导以及区公安分局、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先后率队赶到,迅速控制执行现场。8日上午10时多,陈宏生和廖凤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梧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卢上需在通报会上介绍,6月9日上午,伤情较重的廖克东和吴志斌已被转院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目前两人尚处在感染期,但病情基本稳定,逐渐向好的方向发展,“现在最担心的就是他们的眼睛会失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兰海宁指出,社会上一些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此次伤害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这次的暴力抗法事件,当事人看起来伤害的是法官的身体,或者说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但实质上,是对法律的一种公然挑战,是对国家审判机关权威的一种挑战。”

    兰海宁还透露,为不让悲剧重演,自治区高院党组在讨论、研究处理这一案件过程中,已把解决一线执法人员的必要防护装备提上了议事日程。

    本报南宁6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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