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发布第二号旅游服务警示——
对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说“不”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了今年的第二号旅游服务警示。
警示提醒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应明确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和价格,并标明旅游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对旅行社单方面提出的所谓“临时安排”、“由地接社或导游相机处理”等含混用语,旅游者须谨慎对待。
另外,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因旅游者拒绝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导游的行为,也可在结束旅游活动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警示要求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导游和领队,依照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