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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福州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产生程序遭质疑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张文章 本报记者 陈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2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福建省福州市民用水价格拟由现行的1.20元/吨调整为1.70元/吨,提价幅度高达41.7%。为此,该市将于12月31日召开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消费者代表应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但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未受邀参与消费者代表的推荐工作。

    11月27日,福州市物价局发表公告,公开征集参加听证会的8名消费者参加人、3名旁听人和5个媒体记者席。其中,消费者参加人和旁听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媒体记者按报名先后顺序产生。

    12月14日,福州市物价局举行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名单抽取仪式,由媒体记者及该局工作人员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22名公开征集的消费者中随机选取8名消费者参加人、3名旁听人,并当场确认公布。次日,这些名单在《福州日报》和福州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告。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消费者的代表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福州市消委会副会长郑宝华表示,他曾向市物价局提出,听证会代表应由市消委会推荐产生,但意见未被采纳。

    12月21日,福州市物价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之规定:“消费者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物价局的做法并无不妥。

    福建省人大经济立法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则》与《办法》不存在抵触之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自来水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推荐应不折不扣按地方立法规定执行,由同级消委会推荐产生。

    这位负责人对《办法》第43条的立法背景做了解释,该条款制订之初便存在争议。争议焦点是,涉及公众利益的听证会消费者代表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荐还是由社团组织消委会组织推荐。因为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素质高低,能否真正代表消费者行使维权的职能,履行陈述人的义务,将是直接影响价格听证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福建省立法部门考虑到价格听证的组织方是政府部门,那么参与听证的消费者代表由社团组织性质的消委会推荐,会比由政府部门自行指定显得更加公开、公正,遂在《办法》中特别规定了产生消费者听证代表的程序和规则,要求“消费者的代表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

    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则》与《办法》相关条款实际上是一致的,宗旨都是为了价格听证的公平、公正。福建的《办法》早在2005年10月便正式实施,国家发改委的《规则》于2008年颁布。《规则》第十条规定了“两可”情形:“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在福建已有地方立法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遵循地方立法的规定,选择第二种推荐方式。

    此间人士对福州市物价局只公布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消费者旁听人的名单而不公开他们的身份表示质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表示,被抽选出来的消费者参加人,他们除了代表自己的意愿之外,很大程度上也应该反映民声。因此,其他消费者就有权知道他们的身份背景,知道是谁在为市民代言。一位王姓市民致电当地媒体称,“如果不愿意公开身份,就没有资格当听证会代表。”

    福州市物价局回应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消费者参加人一定要公开身份。在尊重参加人隐私权基础上,物价局曾逐一去征求消费者参加人意见,是否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但很少人愿意公开。

    据了解,福州市物价局确定的8名消费者参加人和3名旁听人中,目前只有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主持人卢和光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卢告诉记者,他曾向物价局提出希望了解其他消费者代表的身份信息,以便与他们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物价局的答复是,没有采集消费者的身份信息,相关法律条款也没有硬性规定。

    本报福州12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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