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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刁民”理应得到所护之法的保护

萧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2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对一起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几年前的诬告陷害案提起抗诉,广东化州农民周行建因举报当地存在非法用地而被控“通过虚构、捏造、夸大事实向纪检、政法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最终经两审判决入狱8个月。(《南方农村报》10月20日)

    需要再去援引那些曾经被一次次援引过的法律依据吗?公民的申诉、控告以及检举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确载明予以保障的。而这种公民基本权利在现实中的境遇,却也一次次昭示了法治在我们社会的艰难行进。

    案件已进入抗诉程序,迟到的正义或许会在不久的将来,降临到这个“幸运”的护法“刁民”身上。但笔者感兴趣的是,在案件从立案到审判,从一审到二审的漫长过程中,为什么无法发现本案存在的诸多疑问?当然,你可以说是基层法官的素质问题,但素质再差的法官,也应该知道核对一下作为重要证据的精神鉴定,其鉴定机构是否有起码的鉴定资质。更何况,对法律的基本理解,难道也会出现这样明显的差错吗?什么才是捏造事实,怎么才算诬告陷害,这不都应是基本的法律职业训练吗?

    唯一能够说得过去的理由,只能是作为本乡本土的法院,对于本地公权机关所提起的诉讼,根本没有说“不”的底气,更无法想象让其在一方是本地实权派人物的案件中,做到起码的秉公办理。另外,在当地有关部门扭曲的稳定观看来,这位自称“护法者”的执拗农民,或许已经成了本地最不稳定的因素,需要调动所有能够调动的公权力机器,给他点儿颜色看看。化州市国土局找人起诉,化州市法院遵命判决,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司法无法真正独立审判,始终受制于地方权力部门与地方利益的牵绊,便是本案以及与类似的所有打压举报者案件的症结所在。

    所谓久病成良医,经历这么一场牢狱之灾之后,对《基本农田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了熟于心的护法“刁民”,他所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的,甚至都没有牵扯到他个人的一点利益。这样的“刁民”是值得我们尊重的,更是需要他所护持的法律来进行强有力保护的。

    苛刻地讲,本案已经不能再算什么典型的“因言获罪”个案,因为类似的案情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已经不止一次发生过,事件本身甚至已经不符合新闻传播的某些规律。但是,对每一个曾经或者正在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而言,每一个个案所侵犯的都是本应神圣的公民权利,所一点点侵蚀的都是本应始终谦卑、至公至正的公权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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