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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亟待社会救助

王清 徐锦书 本报记者 张文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0-1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入狱前有家庭、有孩子的罪犯,入狱后内心最大的牵挂是自己的孩子。”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在云南省监狱局采访时,不少监狱干警表达了他们的担忧。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社会变革中逐渐衍生和正在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以来处于未成年人关爱工作的边缘,社会关怀十分薄弱。‘救助弱’不仅使这些孩子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不利于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云南省监狱局的一位负责人说。

    “弱者更弱”:父母服刑的孩子有13.1%辍学

    据司法部2006年在全国大规模的抽样调查,目前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已经逾60万,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状况令人十分担忧。

    调查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现象严重,辍学比例高达13.1%。其中户口在农村的辍学率最高,达16.1%。而且,在父母亲入狱后辍学的孩子占到总数的五分之四。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总数的2.5%,而生活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孩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沦于更加贫弱的境地,更加不断地被社会边缘化,变得“弱者更弱”。

    同时,未成年子女犯罪率远远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为了慎重起见,司法部调查组在全国调查后,还专门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所有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判刑的未成年犯占全体的9%之多,印证了以上结论。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1/4的服刑人员对自己孩子是否有生活保障并不清楚;多达1/5的服刑人员因种种原因,不知道孩子现在的情况,更不清楚他们是否已经陷入流浪或乞讨。

    目前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跨省市“异地”服刑,和子女的“相见难”存在众多难以克服的障碍,比如路途遥远、旅途花费大、孩子年幼或者监护人不方便带领孩子到监狱探视,监狱普遍也未设置适合孩子见面的场所。在被调查的服刑人员中,超过半数的人从没有机会与孩子见面。

    尽管身为囚犯,做父母的心都是一样的。在问卷调查里,近一半的服刑人员将孩子列为“最希望来探视自己的人”,其次才是配偶和父母。在“服刑期间最担心的事情”中,有66.4%的服刑人员最担心孩子在外学坏,担心孩子遭受社会歧视,担心孩子生病,担心孩子上不了学,担心孩子无人照管、流落街头。这种种担忧,往往是女性服刑人员最大的心理负担。

    “孩子在外的一切表现都直接影响着服刑父母在狱中的表现,对他们来说,孩子的生活得到安排和照顾,可以有效地感化和激励服刑人员,消除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和抵触,提高改造质量。”云南省某监狱的一位负责人说。

    弱势群体遭遇法律空白

    2006年,昆明监狱开始了“寻孤”活动,帮助贫困山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给予经济帮助。同时,他们还对活动进行录像,制作成影像资料,让那些因家庭困难、交通不便、无法相见的服刑人员及其子女通过影像来慰藉心灵。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安慰了服刑人员,使他们态度变得积极、情绪变得稳定。

    同时,云南省有7个监狱建立了“服刑人员互助基金”、“服刑人员帮困基金”,最早的建立于2004年。5年来,这7个监狱共募集基金53.3万元,罪犯捐款占35.6%,其次是监狱拨款占21.6%,警察捐款占22.1%,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其它捐款占19.5%。基金使用中,有48.9%是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占第一位。

    但救助仍然是杯水车薪。据司法部调查,94.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曾受到过社会救助的仅占总数的5.2%。

    “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首先遭遇的是法律空白。”云南省监狱局那位负责人说。

    在2006年,民政部等15个部委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突破性地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列入救助规划中,但也仅规定“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问题仍然没有成文法律的保障。

    同时这位负责人也指出了政府管理职责上的缺位。

    “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民政部门,但民政部门主要救助孤儿、弃婴,只有父母双亡的孩子才有可能进入民政部门的视野。而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在押服刑人员进行改造,虽然也提供法律援助,但没有代表政府行使福利救助的职能。”

    “在司法部的内设机构中,基层工作指导司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处可能是与此关系最密切的一个部门,但其主要职责也仅限于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继续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是直接的工作对象。”

    “而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虽然拥有国家赋予的很多执法权力,但非常明确的是,监狱不管大墙以外的事情。”

    “那么居委会呢?就目前我国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能力范围来看,要求它们来承担监护职责也不合理。它们一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二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三缺乏有效的立法依据。”

    救助孩子“关系着两代人的重生”

    从事此研究的云南省警官学院教授指出,在欧美一些国家,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法定的国家或政府的职责。“我国慈善事业总体上还不发达,民间救助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得一步步推动。”

    他们建议,国家应将一些已有的政策应用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中来,如生活上的低保政策,教育上的“两免一补”政策等。特别是对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由民政部门安排到当地孤儿院、福利院、儿童村集中供养,对流浪乞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站应发挥“最后一道社会保障底线”的作用。

    在制度上,他们建议设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档案,建立监护机构或代养人、服刑人员与其子女三方定期联系的制度。

    “如何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挑战。这能够使服刑人员感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和温暖,关系到两代人的重生。”云南省监狱局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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