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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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公民身份证法草案

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今天,16岁的小周领取到了他平生的第一张居民身份证。可是他或许不知道,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连续几天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在审议公民身份证法。

  而多次为媒体所聚焦的浙江省金华市那位农民,为申办一个养鸡场,前后盖了270多个章。或许他也不知道,他经历的那些跑断腿、磨破嘴的伤心事,正在北京的人民大会堂,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这种滥设行政许可的行为立法说“不”。

  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公民身份证法草案、行政许可法草案继续进行审议。在对这两部法律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字斟句酌,精心推敲,一字一句彰显出一种依法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立法理念和民主法治精神。

  10月,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委员们对这部与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对于公民身份证立法的目的,草案中规定: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委员认为,公民身份证立法目的应当突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建议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放置于“维护社会秩序”之前。于是,这样的表述出现在二次审议稿中。

  这绝不仅仅是语序的简单改换,它突出了公民身份证法的制定旨在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种法律确认。

  “法以民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每一处细节中。

  对于草案第二章章名“申请”,有委员提出,公民办理有关事务使用身份证,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秩序的一项措施,国家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为公民办理身份证,公民第一次取得身份证不必“申请”,应更名为“办理证件”。此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黄玉章委员更提出,应把草案第二章中多处的“申请”改为“办理”。

  对于身份证的发放,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当自公民提交申领、换领、补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发放。

  这条规定遭到委员们一致反对。

  贾志杰委员说,“现在公民办什么事都需要身份证,可换一个身份证要60天,这60天一出去检查时没有身份证,就成’黑’人,就违法了?实际上,现代化办证,当天就应该拿到。”

  这种保护公民权利的理念同样体现在对身份证查验的规定中。草案规定:除人民警察可依法对被执行强制措施的公民身份证予以扣留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有部门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采取拘传和取保候审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不宜扣留身份证。

  这种意见被立法机关吸取,二次审议稿中作如下表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但公安机关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被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公民可以扣留公民身份证。

  翁维权委员还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查验,“对于法律义务之外随意扩大查验公民身份证范围的,公民有拒绝权。”

  对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规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最有力保障。

  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制定正是这种印证。8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作行政许可法草案说明时,曾指出目前行政许可的诸多弊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甚至乡政府、县政府都在设行政许可;实施许可环节过多、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许可成为一个腐败源”。

  因此,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制定,被称做一部对政府行政审批作出法定规范,给普通公民以众多便利的法律,它的实施将对中国行政制度变革产生深刻影响。

  草案中明确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

  行政许可法草案第24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此有专家指出,对规章的设定权缺乏约束,是导致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主要原因,建议删除地方规章的设定权,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但也有地方认为,这样做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二次审议稿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1次常委会会议对此审议时,一些委员仍持反对意见。

  吴树青委员直言,我不赞成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设立行政许可的地方越少越好。

  阮崇武委员认为,对实施审批权应强调权力与责任义务对应。“要减少收门票的,增加‘打扫卫生’的。否则大家都抢审批权、争收费,审批之后的事就不管了。”

  行政许可法草案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效能与便民”原则。“宁愿政府麻烦,也不能让老百姓麻烦。”一位委员这样说。为方便老百姓,草案规定,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不能集中的,也可以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要说明理由。同时,为了方便老百姓,草案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办;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原则上,行政许可不得收费。

  经济学家樊纲和一些法学专家提出,对涉及面广的、重大的事项设定许可,应召开听证会,防止其任意性。

  立法机关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有关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征地建设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说明有关情况,并举行听证会。

  此举表明,对于这些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行政机关应主动听取百姓意见,确保作出合理的行政许可决定,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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