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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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线小调查
    明年,高校扩招后的首批大学生即将毕业。作为其中一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你准备以何种心态求职?
我有自信一定能找到理想的工作
不求单位显赫,只求能实现个人价值
降低期望值,先就业后求职
非大城市、好单位不去,今年找不到等明年
靠亲戚朋友帮忙找到理想工作
随便找一家单位,只要有工作就行
听天由命,自己无能为力

   

【冰点时评】
给法律一个制度支点

童大焕

  即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引起了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条例中有关“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令人关注。有人为之叫好,有人不以为然。在《对一个监督法条的过度敏感》(2002年12月23日搜狐视线)一文中,马少华先生说,“仿佛是这部地方法规首次确认了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似的;仿佛没有这样一个法条,新闻媒体就无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似的;仿佛中国的新闻媒体不是已经而且正在监督着国家工作人员似的。安徽这一法条的意义,只是对宪法相关条款的重述。它并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也不可能产生新的权利。”

  该条例的出台,实际上暴露了我国法治建设中一个现实问题,即以重复立法弥补司法的不足。也就是说,我们的很多法律法规,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往往贯彻不力。法律高高在上,却无法落实为切实的公民权利。为了强调法律,或者为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就必须不断地以通过下位法来重复强调上位法,造成事实上的重复立法和立法资源浪费现象。这样一种思维和行为模式,实际上是司法行政化的一个生动体现:我们的行政思维中,不正是通过层层转发文件来“执行”行政指令的吗?久而久之,积非成是,造成了“县官不如现管”的司法格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被侵蚀,司法的统一性也被严重削弱。

  社会生活已经让我们无数次领教过这样的事实: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却不是万能的。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简约公正、良好顺畅的平衡社会各种力量的基本社会运行机制,再好的法律也将彻底落空,哪怕这种法律被从上到下一千遍一万遍地重复和肯定!这样的社会运行机制,也就是社会的基本体制框架。法律好比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如果没有一部好的社会运行机器来运作,再好的原材料也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甚至不仅不出好产品,还把好端端的原材料也毁了!如果没有这样的“好机器”,我们公民的各项权利,不管是向最高处的宪法诉求,还是向最低处的“现管”诉求,都将永不可得。

  在法律和现实之间,必须有一座起连接作用的制度(或曰社会体制框架)之桥,如果在社会系统工程中没有这座起关键性甚至决定作用的桥,法律和现实将永远隔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天堑。

  比如,宪法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必须排除一切干扰,独立审判。但是,各地法院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法院审判如何独立?再比如,由媒体新闻监督引发的问题和纠纷,往往不是依法解决,而是行政“摆平”。一个领导的一句话甚至可以决定一家媒体、一个编辑记者的生死存亡。如此一来,监督权如何得以保障?

  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法律本身。良好的社会运行的制度框架,必须包含充分的权力制衡以及用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理念和具体的制度设计。过去二十多年,我们在立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非凡成就,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和民法典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我国现代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形。如今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社会运行体系,在法律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坚固的、平稳的制度之桥,才能使庄严的法律变成社会现实。给法律一个支点,它将回报社会以繁荣、稳定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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