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国衡量,按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在切实保证新生质量的前提下,考试院成招办在本市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市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层次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北京教育教试院、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本科层次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对于运动健净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各专业录取时可照顾50分,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者,录取时可照顾30分。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升本科班考生为20分):
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年满28周岁以上人员;
报考农、林、地质、水利、矿业、测绘、监所、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张(B5复印纸)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不得全并计算。
录取名单由考试院成招办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各学校统一律不许招收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