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完选送来的中国法学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颇有感触。一方面,我为这些论文所涉题域的专门性以及所涉论题的新颖性感到欣喜,因为这样的论文不仅可以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法律问题在新世纪社会生活中的变异和扩展,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撰写这些论文的学生基本上掌握了相关论题的专门知识。当然,这里所指的只是这些毕业生的论文文本,而与大学法学教育的方向和法律大学生的心智和知识兴趣的发展问题不涉。
然而另一方面,我却认为,我们还必须对这些论文题域的“专门性”和论题的“新颖性”所透露出来的这样两种信息做进一步的追问:第一,从这些论文所设定的题目来看,这些论文的论题大都是相当“新颖”的;第二,从这些论文的讨论所提出的要求来看,这些论文的知识大都是相当“专门”的。正是这两种信息,使得一个更为基本的涉及到大学法学教育的问题凸显出来了,而这个问题就是:在面对社会分工和学术研究必定愈发专门化的情势下,大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究竟应当如何确定自己的提升方向呢?换言之,在这种情势中,我们是应当把“为法学研究而进行教育”或“为法律活动而进行教育”确定为大学法学教育的原则,还是应当另择其他的原则予以遵循?
一如我们所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的增长,法律活动必定会要求专门化,而且法学研究也必然会要求专门化;更为重要的是,有效的法律活动和有效的法学研究所必须符合的标准,也惟有通过法律人掌握某个极为狭小领域的知识才能够达到。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对相关知识的要求以及法学研究的专门化对相关知识的要求,都必定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转换成两种相应的专门化趋势:一是在大学制度安排方面出现法学教学部门(包括所谓研究中心和系科)的激增趋势;二是在法学教育内容方面出现法律科目和法学论题的细化趋势。显而易见,这两种趋势不仅互为要求,而且还会互为强化。
然而同样众所周知的是,大学法学教育中出现的这种专门化趋势也肯定会引发至少下述两个问题:
第一,由于并非每一种合理的专门论题或问题都能够被设置成一门科学的法学教育学科,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提问:那些因为解决某种特定法律问题的实践活动或解释某个特定经验性问题的法学研究所要求的拼凑在一起的知识是否应当在大学本科生必须学习法学领域中的一般性知识、确立认识社会的原则并养成一个法律活动者或法学家应有的良知的关键岁月里被当作一种整体性的知识传授给他们呢?
第二,由于毕业择业的具体要求以及因法学教育专门化而设定的相应的毕业论文题目并不能够当然地成为大学法律通科教育的标准,因此我们也可以做如此的提问:这类专门化的要求是否应当成为种种不仅使得本科生没有时间去钻研其他法律科目知识,而且无法根据自己对知识的好奇去学习的藩篱呢?就此而言,一如我们所知,这种知识的好奇心极为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使本科生获得远远多于常规教育所能提供的知识,而且还能够使本科生保有常规教育无法提供的极为可贵的知识探索精神。更为重要的是,惟有让本科生在这个方面享有最大的学习自由,他们才有可能经由自己的尝试而发现日后真正适合于他们的工作,而不论是从事法律活动的实践工作,还是从事法学研究的理论工作。
当然,我不可能在这里对上述“法学专门教育”与“法学通科教育”间关系这个繁复的问题给出解答,但是我相信,提出这个问题本身,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洞见到隐藏在这个问题背后的社会要求、制度要求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要求,而且还可以使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比较清楚地意识到我们自己的一般性立场与当下社会情势所提出的要求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可能给出的回答。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新世纪中国大学法学本科生的毕业论文给我们做出的贡献主要不是知识上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给我们做出了一项值得任何与中国法学教育存有关系的人都应当加以珍视的重大贡献,因为正是这些法学本科生通过他们亲身的知识实践活动,给我们开放出了一个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回避的大学法学教育基本方向的问题,而且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可能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的可行路径──这意味着,大学教育不只是教育者的问题,实际上更是被教育者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更应当倾听那些耗用4年生命接受大学教育的本科生的声音:不仅用他们达致的知识水平表达出来的对既有教育成就的赞美,而且同样以他们取得的知识内容表达出来的对既有教育内容和教育制度的意见。
我相信,在关心大学法学教育的人士与接受大学法学教育的学生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学教育一定能够取得更为可观的成就,中国的法律活动和法学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大的成就。
摘自《中国大学生毕业论文精选精评 法学卷》2002-10-17 (J-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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