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杰人
日期:2000-07-1711:07
标题:记者的天职
这几天,因为在高考现场用摄像机拍摄了一组考生舞弊的镜头,湖南经视一位记者受到了很多批评。批评者认为,记者在发现舞弊事实时,应当当即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而不应为了拍摄的需要而错过检举的时机。由此批评引发了一场讨论:记者在看到社会丑恶现象时,到底应该先履行记者的报道职责,还是应该放弃报道的机会而当即制止丑恶现象的继续发生。我认为,这里涉及到记者的职责问题和舆论监督的效率问题。坦率地讲,我赞同湖南经视记者的这一做法。
应当说,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种种社会问题和丑恶现象,除了法制的约束,社会中还有道德力量的束缚,从表现形式看,有舆论监督、良心谴责等。在当今社会,记者的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形式,从批评的角度看,记者的天职就是发现社会丑恶现象,并将这些丑恶现象通过新闻报道等方式使社会公众知晓,继而引发公众的否定性评价,让这些丑恶现象在社会和公众的一致谴责中,没有置身之地,最终达到消除这类现象的目的。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分工细密,在这个这会中,各种职业的人士,担负着各种不同的社会分工,每个人按照他的分工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彼此相对独立。无疑,新闻记者是现今社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职业团体,他们的职责如前所述,也是相对独立的。当记者发现考试舞弊现象的时候,从一个普通公民的义务看,他的确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检举这些现象。但是,此刻的记者,正处在电视报道的工作岗位,他的第一职责就是用自己的摄像机拍摄下这种舞弊行为,并制成可以引起公众共鸣的电视新闻作品。如果按照那些对记者做法持批评态度的人士的逻辑,记者每发现一起类似事件,就当即检举一次,那么何来新闻报道的现场感和真实性,何来典型事件的典型报道!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前不久《南方周末》记者卧底广州火车站毒窝,冒着生命危险拍下第一手照片资料的事迹中,如果记者当时的做法是看到那些丑恶现象时,立即指出不妥的地方,我们还能看到这些令人震惊的照片吗?也许那样做的后果是当时的个别吸毒人员被暂时清理,但是,会有当地有关部门基于报道而采取的彻底清查行动吗?再设想一下:当《焦点访谈》的记者前几年拍摄河南公路交警乱罚款的镜头时,如果记者当时所做的是当即向那位交警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我们还能看到那些永远都堪称经典之作的镜头吗?或许那位交警在记者面前会有所收敛,但是当记者离开后,人民还不照样享受那位交警的态度?
记者的天职是发现并报道事实,不能要求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放弃他的职责。经视记者的做法,尽管使一件正在发生的坏事没有得到及时的揭露和惩罚的机会,但恰恰是以此牺牲,换得了有关部门对该考点监考质量的重新审视,其最终的社会效益,与当时揭露的做法相比,孰大孰小,昭然若揭。更何况,记者所拍摄的舞弊镜头,其实就是惩罚舞弊者最有力的证据!
《中国青年报》2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