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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问答(四)


 
  27.信用助学贷款中的见证人是指什么?

  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或同班同学),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28.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有两名同班同学或老师对其身份提供证明;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29.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答: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30.借款学生违约时,贷款银行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有效防止借款人违约的重要措施。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介绍人、见证人不负连带责任。

  31.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未完待续)

                        (中国教育报 20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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