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定向生”如何报考、怎样就业?


  1989年原国家教委作出了《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定向的地区为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也可定向。教育部所属院校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定向招生。

  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

  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

  定向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待遇外,还可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定向地区或部门就业。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

  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中国教育报 2000-10-12)

 


 

  
 
   
声明:本网站所载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教育频道 jingjing@cy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