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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解禁象牙贸易 非法购买运输可判死刑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称我国解禁与象牙及其制品有关的国际贸易活动。日前,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针对这些严重失实的报道发表声明,因我国尚不具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象牙进口国条件,我国将继续严禁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这是记者昨天从国家林业局得到的消息。

  

  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建伟介绍,为执行公约的规定,我国 于1990年6月1日停止从非洲直接进口象牙,1991年全面禁止了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此后,我国没有批准任何商业性的进口象牙活动。然而,最近5年来,有关国家和我国共查获以中国为目的地的走私象牙案近300起,没收走私象牙或其制品近30吨,少数不负责任的媒体借此发表报道,称我国"解冻"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活动,引起国内外强烈关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陈建伟说,我国严禁象牙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凡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或者走私一根象牙或6千克象牙制品(国家规定一根象牙或者6千克象牙制品的价值标准是25万元人民币),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声明说,2002年11月3日至15日在智利召开的第十二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有条件地允许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三国适量开展象牙的国际贸易,对于上述三国限额以外的象牙以及其他国家的象牙,公约仍禁止其国际贸易。

  

  陈建伟说,我国对履行公约是负责任的,另外广大公众也应自觉遵守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非法携带、托运、邮寄象牙及其制品出入境,不得非法购买象牙及其制品。

  

  《北京青年报》 2003年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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