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绿网
 主办
>>中青在线
>>网站检索
新 闻 | 史 话 | 经 济 | 健 康 | 自 然 | 法 律 | 文 学 | 视 点 | 服 务 | 活 动 | 论 坛
首页 >> 绿网 >> 法律 >> 法律资料
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博士

  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正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成果,更是新形势下我国强化环境管理的重大举措。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势在必行

  我国1979年开始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过20多年的实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因开发建设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仅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不够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比如,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和内蒙古、甘肃境内的黑河流域上游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由于过去有关地方只注重局部利益,曾造成大范围生态环境的恶化。又如,沿长江的一个县城因流域开发的需要而搬迁,将新城址选在一个地质滑坡的山体上,并投巨资进行了建设,结果造成重大损失。

  

  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规划的制定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注意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因此,制定既对规划又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是防止因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举措。

  

  国务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已于1998年制定了有关的行政法规,经过四年的实践证明其措施基本可行,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并补充有关规定。

  

  关于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法所指规划有如下特征:一是指有关政府及其部门拟定的规划,而不是企业的规划;二是指政府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一般不包括政府的其他规划;三是指实施后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划。国际经验证明,并不需要对所有的规划都进行环评。

  

  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的阶段性,本法对现阶段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区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指导性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规划中的宏观性、预测性的规划。非指导性的规划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规划的主体,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等。至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本法明确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两类规划,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是评价的程序有所区别。指导性的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对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考虑到保守国家机密的需要并且该规划对公众的环境权益影响较小,因此不必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的程序。

  

  非指导性的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由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机关组织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专项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本法第13条规定"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召集审查小组的部门之所以由政府指定,主要是考虑到规划有不同的级别,究竟哪个规划由哪个级别的部门进行审查为好,法律难以直接明确。关于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经批准后,一般需要据此兴建建设项目。由于规划比较宏观、笼统,因此,还要对规划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进行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只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

  

  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4、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先评价、后建设",并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和批准程序。为保证环评文件得到实施,还明示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5、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6、规定了有关建设项目建成后,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跟踪检查的条件和程序,并把这一职责赋予了环保部门。关于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有关主体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等。

  

  看见日报绿色周刊12月24日

  

 

网站介绍 - 网站导航 - 联系方法 - 广告服务 - 合作机构
©2000-2001 中国青年报社版权所有
中青在线网站建设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