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振华签发第十五号总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将实施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加紧制订、颁布相关的配套规章。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签发了今年第15号总局令,发布了又一个配套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该"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此"规定"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要求制定的。它的实施,将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起到积极的作用。
据介绍,此"规定"充分考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发展态势,重点改革了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仅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立项主体为依据的审批权限划分模式,建立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相结合的综合性审批权限划分模式。同时,"规定"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对审批权限划分所起的作用,鼓励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对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上收审批权限。
"规定"发布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审批项目的数量和类别,较以前发生了一定变化。如对环保总局原审批权限中的房地产、社会服务等轻污染行业项目以及中央财政性投资项目中需编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等均进行了适当下放,对氰化物等重污染行业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项目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上收。经粗略测算,今后环保总局审批项目数量可能会减少15~20%,约每年150个左右。此外,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等项目,由于污染重、治理难度大,原则上将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另外,为加强宏观指导,"规定"还具体提出了环保总局审批项目的目录,而且对各地的分级审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了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工作的指导。
为了更好地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规定"突出了对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的职权职责,使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定"还注意与相关部门管理政策间的协调一致,首先对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进行了分类,并特别突出了对经济建设中重点项目的关注。"规定"的发布也是新的经济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新举措。
中国环境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