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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需邻居同意 实质上是“矛盾下交”

周士君

  市民有要求政府部门禁止犬患扰民的权利,但却没有替政府部门批复其他市民能否养犬的义务

 

  据12月1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苏州市日前出台的犬类管理办法,给居民提供了一项这样的“权力”:据规定,苏州市民在重点限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户饲养一条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获取居住地周边相邻4户以上居民的同意,其中居住多层住宅的,应当征得本单元半数以上居民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此看似政府“权力下放”,实则是“矛盾下交”,甚至是“权利扰民”。

  时下,在一些繁华都市,养猫养狗者层出不穷,弄得许多公共场所乌烟瘴气,鸡犬不宁。因此,在都市禁止或限制养犬,不仅是大势所趋,也很能顺应民意。但要对那些养犬户实施有效的管理,谈何容易。对政府部门来说,禁又禁不掉,管又管不好,成了时下处理城市养犬问题遭遇到的最大尴尬。正是在此背景下,才有了苏州市民能否养犬邻居说了算的“矛盾下交”式的做法。

  市民有要求政府部门禁止犬患扰民的权利,但却没有替政府部门批复其他市民能否养犬的义务。因为批准市民养犬的各项收费,实际上乃悉数装入了政府的“腰包”,且最终花费在政府部门有关执法人员的身上,故作为市民无禄又为何要有义务?

  再者,作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居民,去对邻居的“养犬权”说三道四,也很容易将自己陷于另一种尴尬境地。假若自己跟申请户关系不错,心里烦他养犬,可能碍于情面也不得不说声同意,自己的权利又如何伸张?假若自己跟申请户日常关系不好,即便心里觉得邻居养犬对自己影响不大,却出于“公报私仇”的心态,偏偏对申请户说不。如此,申请户的权利受到无端伤害,又该找谁诉说?故对被授予“批准”养犬权的居民来说,对这项权力是用也难,不用也难!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邻居间好人主义盛行,最终你好我好大家好,结果很可能使犬患更甚,大家的权利都因此遭到更大的伤害。

  所以,假若我是苏州市民,对待如此将矛盾下交的所谓权力,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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