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绿网
 主办
>>中青在线
>>网站检索
新 闻 | 史 话 | 经 济 | 健 康 | 自 然 | 法 律 | 文 学 | 视 点 | 服 务 | 活 动 | 论 坛
首页 >> 绿网 >> 法律 >> 法律咨询
环境影响评价有你一份

 

  李剑

  不久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预防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针的具体体现,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陈旧模式的有效武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最重要支柱之一。

  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因实施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后果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如果有关部门在提出政策和规划时能够慎重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可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而这正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所在。

  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它最先出现于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其后瑞士、澳大利亚、法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以立法明确了这一制度。及至20世纪70年代,泰国、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些国际组织对该制度的推行和运作也相当重视,如世界银行决定在审查与开发活动有关的贷款、投资计划时包括对环境造成的潜在的影响,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要求受援国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等。

  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 (试行 )》最先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199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及更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们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确认。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个突破是首次对公众参与环评做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参与的方法、程序及参与意见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刚性规定。比如,该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无论是规划还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这充分体现了公开、科学、民主的精神,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设厂或开发活动的审核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公众参与整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是美国环境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

  联邦环保局不仅规定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众评议,作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必经程序和内容。法国的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公告,公告有应当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和不必举行两种,而包括任何团体在内的公众均得通过公众意见听证会等方式直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在芬兰,政府和企业每一项工程的确定都有普通国民的参与。在工程立项前,政府或企业都要把工程目的、施工方式、具体位置等等公之于众,征集公众意见,并对每一条意见作出反馈。实践表明,一旦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就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支持并有助于其结果的实施。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势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

  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从环保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到可能有污染影响的工业项目开工前听取当地居民意见,可以说,公众参与的范围在逐步地扩大。而环境影响评价法又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认真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知识储备,也是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每一位关心生存质量的普通公民的当务之急。

 

网站介绍 - 网站导航 - 联系方法 - 广告服务 - 合作机构
©2000-2001 中国青年报社版权所有
中青在线网站建设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