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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走捷径赚钱 偷运猫头鹰换来11年刑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获悉,今年2月份先后五次购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4只巨蜥、5只穿山甲的袁某近日被判刑10年零6个月;去年5月份偷运46只猫头鹰的刘某、李某均判有期徒刑11年,这是广州市有史以来关于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最重的案例之一。同时,市森林分局有关人士还向记者透露,近期广州市还将对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消费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贩卖巨蜥穿山甲蹲狱10年

  

  今年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袁某和凌某驾驶其粤AM7873面包车到了雅岗村一鱼塘边李某的养殖场,袁某和凌某向李某购买3只巨蜥和7只穿山甲,由养殖场的程某负责包装好。然后3人一起驾车开往广从路方向,车行至黄石路段时,被白云区公安分局巡警八中队民警抓获。移交给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经调查,袁某还在今年的2月份先后五次购买巨蜥4条、穿山甲5只,然后转手出售给某酒家。

  

  近日经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5年。

  

  偷运46只猫头鹰判刑11年

  

  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警员表示,目前国家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每一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行为都有具体的量刑数量标准,如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猫头鹰(鹃形目鸟类)6只至9只的量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条巨蜥以上的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1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英、李某武伙同同案人经合谋运输猫头鹰后,同案人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活体46只,由湖北省囊樊市空运至广州市。同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英、李某武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谭村一出租屋楼下,欲将由同案人从湖北省囊樊市空运至广州市的猫头鹰活体46只搬至出租屋内时,被治安人员人赃并获。

  

  经法院公开审理,认定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英、李某武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信息时报》 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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