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相关法律实施的推动,爱护、保护野生动物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推崇的善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种种令人困惑的事,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的“善行”却事与愿违,合了情理而违了国法。
某幼儿园的老师看见有人贩卖娃娃鱼,她想拯救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就买回来放在幼儿园的养鱼池里养了很久,后来被有关保护部门要求将娃娃鱼放生了。
不久前在武汉,一个市民看到有人卖猫头鹰,打算买下后交给动物园或放生。动物园工作人员劝阻了这位市民,说猫头鹰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即便买猫头鹰是为了放生,也是不允许的。
人们不禁要问:为何人家做了好事却违了法?要解开这个结,先得看看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并对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
国家确定了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并实施就地保护、狩猎管制、贸易管制、养护许可等制度。就地保护就是通过划定保护区,让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能够生活在原生栖息繁衍区域,保护区和野生动物同时受到保护。狩猎管制是指国家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凡猎捕野生动物都必须取得猎捕证,并服从猎捕限量、猎捕方式、猎捕区域和猎捕时间等的管理。贸易管制是指禁止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和收购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特别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贸易管制还包括对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严格管制。养护许可是指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我国《刑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都有具体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不管是狩猎管制、贸易管制还是养护许可制度,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则都强调对野生动物进行野生保护、就地保护,让野生动物切切实实生活在野生、原生的自然栖息区域,让野生动物成为原生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生物链,成为原生生命共同体中的一个生命体,而不是成为人工环境中一个取悦人们的观赏物。因此,保护野生动物除了有“善心”,还必须要对“野生”保护有正确的理解,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
在我们看到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的时候,正确的做法是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通报和检举,可以向林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部门等提出,由他们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