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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全民公决东北虎

李方

  哈尔滨东北虎园林的一只东北虎咬死管理员,有关方面拿出了几套处理方案,但无法决定。近日有消息称,有人主张,由哈尔滨市民投票表决该身负命案的东北虎的命运。

  这个提议,我想就是所谓“全民公决”吧,只不过这里的“全民”是指哈尔滨市民。

  但是据我所知,有资格被提交全民公决的事务,必须是与驻地居民命运息息相关的头等大事,比如前些年加拿大魁北克居民曾就是否脱离加拿大独立进行全民公决。次一等的大事,比如征税或者公共工程建设,都很少听说有全民公决的先例。这也就是说,只有当政府无法决定(包括缺乏法律依据)的时候,全民公决才有必要提上日程。

  现在我们来看看关于哈尔滨市民投票表决东北虎命运的建议,是否具有进行全民公决的必要或者说资格。

  首先,这是不是与全体哈尔滨市民命运息息相关的头等大事?我认为不是。东北虎杀人,但杀的只是一个具体的管理员,它不可能对全体哈尔滨市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这件事本质上只与被杀的管理员及其家属有关系,与东北虎园林有关系,但与全体哈尔滨市民没有关系。很难想像,把一件与“全民”没有直接关系的事交付全民公决。

  其次,肇事东北虎的命运,是否已经超出政府(广义的,泛指公权力)的决定能力之外?鉴于东北虎的被保护身份,目前的确存在法律空档,杀还是不杀委实难以决断。这是个问题,但我们需要分清楚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我以为这是个技术问题,也就是完善法律法规的问题,绝对没有必要交付全民公决。我们知道,即便一个法律的存废也没有必要全民公决,何况只是涉及法律条文的问题。

  临事修改法律也许远水不解近渴,但是应该还有别的办法,那就是诉诸法院。东北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东北虎园林具有,死者家属可以告东北虎园林。园林或许没有直接责任,则诉讼双方可以庭外达成谅解,申明只是向法庭讨个说法的意思,由法庭对肇事东北虎的命运下达判令,再由园林一方执行。至于法官可能会因为无法可依而感到难以判案,但是于情于理,法院断无将涉及人命案的诉讼拒之门外的道理。没有具体法条,但法的“意思”(例如“杀人偿命”这种古老的乡规民约)总在。法庭经过合议,根据法的“意思”做出判决,我想各方都会理解的。而且,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进行判决,也是法院和法官的正常工作内容。

  总之我认为,东北虎伤人案是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完全没有必要付诸全民公决。

  进一步来说,我以为这种全民公决的思路还存在某种危险倾向,那就是把一个生命的存亡交给跟它没有关系的人去决定。如果不是东北虎,而是一个人,则前述建议的荒唐就一目了然了。当然东北虎不是人,所以该建议的荒谬性也因此得到掩盖。但问题在于,人类目前还不能完全了解生命的意义。我们或许在生物学上可以把东北虎和人分得很清楚,但在道德伦理甚至哲学意义上呢?可以说,自古以来这就是一道几乎无解的难题,且不论许多动物保护主义者所持的“平等”观念。因此,把一个人类认识水平还无法解决的问题却交给简单的全民公决,我以为很难说是慎重的或者公平的。甚至,今天全民公决一头东北虎的命运,明天会不会全民公决一头大熊猫(熊猫也伤过某女歌星,未致死而已)?甚至,由于两者受人们喜爱程度不同而被公投出两种命运,则全民公决的公正性何在?

  我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搞全民公决的。建议者可能没有深思此中利害,随便搬一个概念就用上来,其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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