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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自然文化遗产法律不容

王凤春

  自然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声名远播,是招商引资和项目开发的好卖点,是赢得巨大财富的金招牌。然而竭尽全力进入世界遗产名录或者获得了历史文化名城称号之后,面对的将是更严格的保护———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若遭严重破坏将被撤销称号,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处分。这使想开发的人不能不掂量掂量自然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分量再作决策。

  这几年,一些文物古迹、自然名胜在“保护”和“开发建设”的名义下被打扮得面目全非。在无知和利益驱动下屡屡发生的毁坏自然文化遗产的行为让人痛心。

  从总体上讲,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转轨时期,由于法治不健全,政府财力不足,相关土地权属没有理顺,群众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妥善处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控制对自然文化遗产过度的商业性开发,确实存在较大困难。但是,从国内外的教训看,只有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开发建设,自然文化遗产才能产生更大、更持久的经济发展效应,这些“金字招牌”才会更亮丽。

  从国家和各地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看,保护和开发并不矛盾。但问题是谁作为这些属于全民资产和“社会公益”的自然文化遗产的监管人,谁作为这种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代表,来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在一些损毁或者侵蚀自然文化遗产的事件中,一些开发商肆意妄为、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我以为问题主要出自三个方面。

  首先,出自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区域开发和城市改造与建设中“雄心勃勃”的规划和行动。观察有关事态,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较大规模的损毁或者侵蚀自然文化遗产的行动,如成片推倒古老的城镇街区,在风景名胜区大兴土木,将大范围的景区交由开发商包装上市等等。正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主持和支持下,以发展地方经济、改造和建设城市的名目,甚至是以建设生态环境或者开展生态旅游之类的名目进行的。

  其次,出自相关政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其保护、管理自然文化遗产的职责和义务。在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规定中,大多已赋予了相关部门,包括文物、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旅游等依法进行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观察有关事态,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很有价值的自然文化遗产未能及时纳入保护范围,纳入保护范围的常常缺乏配套的规划和管理。一些开发商钻法律空子,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边大搞开发项目,正是在政府部门支持纵容、疏于管理、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发生的。

  再有,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小集团或者个人利益,同缺乏社会责任的开发商合谋开展开发活动。观察有关事态,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经过专家论证,修建索道、人工景点及其他大肆进行商业开发的行动,从地方经济或者旅游业总体上考虑是不合算的,但有关部门就是置专家和公众意见于不顾,执意支持开发商,其根源就在于这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打小算盘,谋私利。

  新的文物保护法提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把职责和义务履行到位,真正为中国大地每一处自然文化遗产得以保护,永世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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