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以指导各地编制生态功能区划,使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生态功能区划是指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依据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环境问题形成机制,以及区域分异规律,"规程"确定了持续发展、区域相关、区域共轭性等5项原则,其中区域共轭性原则强调任何一个生态功能区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规程"还明确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主要任务,即生态功能现状评价、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分区概述。生态功能现状评价主要在区域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分析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空间分异规律,评价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现状与趋势、成因及历史变迁。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是根据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分析可能发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类型与可能性大小,明确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可能发生的地区范围与可能程度,以及生态环境脆弱区。
生态功能区划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提出生态功能区划的3个等级系统,即从宏观上根据自然气候、地理特点划分自然生态区;根据生态系统类型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划分生态亚区;根据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环境问题划分生态功能区。并在综合上述评价的基础上,明确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建设与发展方向。
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不甚了解,造成了生态环境危机、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沙漠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自然灾害频繁等,实质是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害与削弱。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以甘肃省为试点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在此基础上,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编制了《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生态功能区划是我国继自然区划、农业区划之后,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基础性工作。它有利于生态保护决策科学化、管理定量化、资源开发合理化和运作过程信息化,将在参与政策制定、指导生态保护和规范生态建设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区划的基础上,各地可确定各主要生态功能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同时,生态功能区划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贯彻落实提供依据,更好地引导生态良好区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目前,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环保总局已将《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印发给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使生态脆弱的西部在2003年上半年完成省级生态功能区划草案。中东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束后,逐步开展生态功能区划。
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