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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对污染视而不见

 

  生产工艺落后的青海省海北化工厂建于1988年,没有任何的治污设施,却至今仍在生产。这是《中国环境报》7月24日披露的消息。该企业只管生产,不管环境,废渣在厂区内随意堆放,导致地下水被污染,工厂附近方圆几里的泉眼、小溪都泛黄,造成一直饮用泉水的牧民群众无水可吃。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单位,限期治理”。然而,这个不执行“三同时”,没有任何治理设施的化工厂,竟然冠冕堂皇地建设投产,肆意污染十几年,至今也没有任何治污方案。人们不禁要问:当地政府究竟是怎样“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呢?”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政策的统一性。现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各行其是,政出多门,制定政策以地方和部门的利益为中心,有些政策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例如,有的地方政府支持发展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有的部门违法违规立项、审批、验收,为污染主业开“绿灯”,充当他们的保护伞,结果一方面加大了环保部门工作的难度,也造成了当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海北化工厂污染长期超标排放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力不能说没有关系。

  经济要发展,环境要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以破坏环境、牺牲人类遗产为代价的发展并不是真正的发展。因此,地方官员和企业的短视行为必须改变,如果生态环境破坏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损害了,这样的发展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海北化工厂建厂以来虽然没见有多少效益,但工厂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却成了当地的灾难。类似的情况在国内许多地方都存在着,绝非青海仅有。一些企业至今还在透支着早已十分脆弱的生存环境,这种现象还要延续到什么时候呢?一旦破坏了生存环境,其损失将无法弥补,到那时悔之已晚。

  曹家新(《福建日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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