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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蒲公英”环境保护小额资助

 

  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唤起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支持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创有效的方法保护环境工作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各省、自治区的民间组织、团体(注册与否均可)。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群众基础(二)对环境保护事业有明确目标

  (三)能够比较民主地自我管理

  第二章 经费分类

  第三条 资助经费分以下两类:

  A类(普通类):适用于民间组织、团体,单位项目受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B类(学生社团类):适用于在校学生自发组成的环境保护社团,单位项目受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千元人民币。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四条 申请自然之友“蒲公英”环境保护小额资助,须由社会团体、学校社团、社区小组等负责人填写《申请表》(附件1)。

  第五条 A类申请者应在当年 9月 1日前,B类申请者应在当年11月1日前,将填写的《申请表》邮寄至自然之友办公室,或者将电子版发送至 pugongying@fon.org.cn 。

  第六条 自然之友设立小额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照《委员会章程》(附件2),根据上报的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已往经历、项目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

  第四章 经费的划拨

  第七条 评审结果报请自然之友会长,签署小额资助协议书(附件3)。

  第八条 通过评审的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收到书面通知及协议书(两份),签章后邮寄至自然之友办公室,同时提供适用账号。协议书经自然之友盖章生效,其中一份寄还该单位。

  第九条 自然之友财务部门于协议生效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提供的账号划拨资助经费。受资助单位在经费到帐后,须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自然之友办公室。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自然之友对小额资助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项目官员负责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自然之友理事会汇报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项目执行者,须在项目周期过半及结束时向自然之友报告资助项目进展(附件4)和经费使用情况(附件5);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自然之友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目标审核及经费决算情况。资助款如有结余,返还自然之友。

  第十二条 受助方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资助项目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自然之友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自然之友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项目实施效果经评估,与目标严重不符;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之友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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