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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这是记者从建设部获悉的消息。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为此,我国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要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要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新华社 2002年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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