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济南市政府向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的《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新增加了节水保泉条款,突出了泉城特色。
为节水保泉,涵养水源,《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凡新开工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尽量减少地表硬化,广场、露天停车场、庭院、人行道、隔离带等应采取有利于雨洪入渗措施的规定,并且规定,在地下水资源补给范围内从事各项开发建设时,用地中的硬化面积不得超过总建设用地面积的40%。据悉,省城现行《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994年开始实施,当时没有节水保泉内容。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了水土流失后的补偿费用。原来的办法中只规定,因建设和生产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没有具体规定。这次则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在特定区域硬化面积超过了总建设用地面积的40%时,逾期不改的,不仅要按超硬化面积每平方米2元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日报》 20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