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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青菜萝卜一样买卖 深思“排污权交易”

 

  国家环保总局6月中旬召集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等地的环保及相关部门主管人员,研讨和部署在当地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及实施方案。这些试点地区在实施二氧化硫排污许可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鼓励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排放总量,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指标,可作为一种"有价资源"在市场上进行商业交易;而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将不得不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指标。

  

  让排污权像青菜萝卜一样买卖,如今不再是新鲜事了:武汉市环保局于5月底宣布,企业排污一旦超标,要么治理达标,要么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购买别人的排污指标;早在10多年前,上海市闵行区已开始此项工作的试点。引入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确实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然而,笔者认为,不解决以下问题,这项措施仍不免要打折扣:

  

  一、排污指标究竟是无偿占有还是有偿占有?此前一些地方的试点中,对排污权采用的是无偿核发,排污权的交易费往往被要求全部打入环保部门的专项基金,排污权卖出单位要使用该经费时,必须向环保部门专项申请,经批准后专款专用。我认为,这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交易机制。

  

  既然排污权已成为可用来交易的"有价资源",就应该对占用排污权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既可使企业不通过非正常渠道占有过多的排污权谋利,也可使环保基金有了一笔稳定的收入,从而不损伤企业对排污权交易费的自主支配权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以确保其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总量,追求使用最少的排放指标。

  

  二、政府部门会不会只专注于"立规则,当裁判"?有人天真地以为,实行排污权交易,治理污染就从一种政府强制行为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间的交易变成真正的市场交易。我不以为然。

  

  据了解,在一些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的程序是:首先由排污单位提出新增排污权申请,环保部门对所需新增排污权审核确认,然后确定出让单位并由买卖双方签订有偿转让协议,再由环保部门对转让协议见证审批,并对转让双方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不会放弃借此时机获得的交易利益,不会完全放弃一些配额交易的权利,因而,排污权交易过程仍摆脱不了政府部门的强力干预,仍有可能出现以政代企的行为,对重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运用行政手段加以扶持和干预。政府过多的参与,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企业是愿意治污,还是愿意购买排污指标?作为商品的排污权进入市场流通后,如果治污代价大于购买指标费用,有些企业为达到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宁可花较少的钱购买排污指标,而不愿花较多的钱搞清洁生产。这样的企业在购买了排污指标后,会更加坚定地认为排污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实行排污权交易,极有可能出现"只要有钱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扩大排污"的怪现象,从而使清洁生产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挫伤其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对于污染早已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政府部门仍要强制其缩减排污量,不能让其再购买排污指标。

  

  另外,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有排污权节余的企业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交易秩序。

  

  正是因为有了上述担忧,笔者觉得,在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开始之时,有关部门应该马上研讨并制定出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信用体系趋于完善了,排污权交易才会成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这两个齿轮正常、高速运转的润滑剂。

  

  《中国青年报》 20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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