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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之路业已铺开,但补偿政策成功之路仍漫长。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晋涛在"中国林业政策国际论坛"上提出--

  

  随着我国保护天然林资源、退耕还林还草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中国政府治理生态环境的决心和魄力已充分地展现在世界面前。

  与此同时,在我国林业事业发展过程中,在实施重点环境治理工程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也凸显出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我国政府为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实践调查后所选择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之路业已铺开,但补偿政策离最后成功之道仍漫长而遥远。对此,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应引起重视和关注。"

  这番话是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晋涛在6月13日-14日举行的"中国林业政策国际论坛"上,在作《对改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报告时表述的。

  所谓"生态效益补偿",即面对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林农从事林业的积极性下降等局面,国家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经营者所进行的经济补偿。

  我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把全国30%的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并规定把补助资金纳入国家每年的公共财政预算内。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选择了11个省区的658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试点,从而正式拉开了中国实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序幕。

  据徐晋涛介绍,各国官员和专家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各级政府(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应该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提供者,即中国的各级政府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

  据介绍,把生态效益进行商品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开展这一方面的工作也极其困难,而且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美国政府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选择了"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这样一种政策手段来提高生态效益。

  中国社科院农经所副所长李周博士也认为要把森林生态效益商品化提高到政策层面还尚待时日,但今后可以探索多元化的道路。

  徐晋涛说,目前中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5元/亩)过于单一化,今后应引入竞争机制来确定切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有些学者认为补偿标准要基于生态环境效益的改善量来制定,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效益的改善量难以确定,所以建议根据各地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确定补偿标准,使补偿标准尽可能地接近于进行生态保护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南京林业大学的温作民教授提出中国南北方地区的自然生态条件之间的差异较大,从总体上而言南方开展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比北方要高,因此,对南北方地区的补偿标准应有所差异。

  还有专家表示要探索多元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资渠道。目前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中央预算内拨款,中国拥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人工林,应该充分利用20多年的造林成果,应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如建立林权证交易市场、征收生态税和公共捐款等。

  徐晋涛说,美国、巴西和哥斯达黎加是三个成功地实施了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国家。

  美、巴、哥等三国经验表明,政府虽然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但竞争机制依然可以在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巴西和哥斯达黎加的成功经验还说明由政府提供补偿并不是提高生态效益的唯一途径,政府还可以利用经济激励手段和市场手段来促进生态效益的提高。

  徐晋涛表示,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将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正在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中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因此,建议今后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时应引入市场机制,开展一些利用市场手段提高生态效益的试点工作。同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该与扶贫和地方发展相结合,应该让地方社区参与生态工程的管理。

  徐晋涛还建议,我国要加快研究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即谁是补偿者;还要研究补给谁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森林所有者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国有林的所有者是国家,对国家进行补偿没有意义;个体林为个人所有和经营,补偿对象相对简单;而集体林的权属关系比较复杂,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两者都有可能成为补偿对象;同时还要解决补多少的问题,目前的补偿思路是按机会成本补偿,但目前南北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应加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

  

  科学时报电子版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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