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向黑熊泼硫酸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人们在谴责犯罪嫌疑人丑恶行径、反思我国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同时,也开始从立法上寻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法律机制。
毕竟,刑罚的惩处力度和震慑力量是令人畏惧的,这位大学生将为自己的一时鲁莽付出终身的代价。根据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接下来人们关注的焦点便是,对这位以“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为犯罪动机的大学生该如何定罪量刑。关于罪名问题,法律界和各家媒体众说纷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并各自援引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是,刘海洋的行为尽管令人愤怒,却没有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其行为只能算是对熊的一种故意“伤害或者虐待”。而《刑法》上关于伤害、虐待的规定都是针对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量刑。从惩治伤害、虐待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刘海洋的行为触及到了法律的空白,这反映出我们在立法上确实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至少说存在着漏洞。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据笔者向北京动物园有关人士了解,受伤的5只黑熊,均系动物园自行繁殖、人工豢养而成,它们无法在自然界独立存活,确实很难归入“野生动物”的范畴,不能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笔者并不认为我国在惩处利用硫酸伤害黑熊的行为上存在法律空白,对这种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援引《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予以制裁。
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一只黑熊,从它出生到养大直至能在动物园供人观赏,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尤其对于这种国际一级保护动物,动物园对它的饲养、饮食、生活环境均作出了特别的优先照顾。可以这样说,培育一头黑熊,对人力、物力的消耗是巨大的。更何况,刘海洋这次伤害的黑熊竟有5只之多,再加上给这些动物疗伤所花去的医药费用,国家的损失早已超过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报检察院批捕,再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