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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花朵"岂能遭受毒气残害

 

  三个月前,发生在浙江省建德市的一起环境污染事故至今事态仍未平息,也许是受害人涉及到的是一群小学生的缘故,事情由此变得复杂起来。6月1日,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作为受害学生的法律援助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诉状,原告为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更楼中心小学345名学生,状告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状告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害费1725万元。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状告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立案,而对状告浙江省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不予立案。日前,辽海律师事务所将行政诉讼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学生们的代理律师选择这一有特殊意义的一天向法院递交诉状?又为何有如此多的小学生成为原告?

  上百名小学生因环境污染住进医院

  建德市更楼中心小学座落在建德市新安江镇上,有800多名学生。这是一个自古就有"锦峰绣岭、山水之乡"之地,闻名全国的千岛湖就座落这个镇上,千岛湖是全国22个自然风景保护区之一和国家首批公布的44个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每年吸引着上百万国内外游客来此观光、避暑、度假、疗养。

  更楼中心小学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对记者说,2001年4月4日,更楼中心小学的学生们像往常一样在教室里上课,上午10:30左右,学生们闻到了从离学校有一百米左右远的新安江塑料化工厂飘出的刺鼻的气味,这种气味他们平时也闻到过,只不过这一次要浓重得多,直至中午12点以后气味才开始淡化。一两天之后学生们开始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咳嗽等反应症状。

  从4月9日开始,孩子们被陆续送到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家长们也渐渐担心起来,有家长说:"也就一、两天的工夫,建德市第一医院一到五楼连走廊里都摆满了病床,躺满了孩子。"

  省环保局的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当时有上百名孩子住进了医院。

  是什么原因让这么多学生住进了医院?辽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许多受害学生出具的不同医院的病例上载,"诊断:苯乙烯气体吸入刺激反应。"3年级1班学生诸葛思敏,出具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2001年4月21日的病历,上载:"诊断:一过性苯乙烯吸入性刺激性反应。"3年级2班学生沙莎,出具建德市第二医院2001年4月19日病历,上载:"诊断:苯乙烯吸入反应。"4年级3班学生艾文聪,出具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2001年4月15日病历:"诊断:苯乙烯气体吸入刺激反应。"6年级1班学生艾萃,出具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2001年4月21日病历:"临床诊断:一过性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6年级2班学生张卫波,出具建德市中医医院2001年4月21日的病历:"临床诊断:一过性苯乙烯反应。"……

  祸起一桩责任事故

  建德市环保局局长吴女士对记者说,4月6日接到举报后,市政府就组织了由劳动局、环保局、市教委和卫生部门等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结果是,由于新安江塑料化工厂操作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苯乙烯比水轻,极易挥发,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远的更楼中心小学,致使大量的苯乙烯飘到学校里,造成孩子们的刺激性反应。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马上就派人到学校对800多名师生进行检查,大部分学生问题都不大,有十几个学生需要送医院治疗,做进一步检查。后来许多家长不放心,要求让孩子住院检查治疗,就出现了最多的时候有上百人住院的情形。

  据吴女士介绍,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个事件做出了处理:一是企业停产整顿,第二是对企业罚款1万元。

  4月12日,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黄德明等7位专家组成的专家调查组也来到建德市新安江镇,进行调查论证。

  黄德明先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们认为这次事故是化工厂泄漏的苯乙烯造成的环境污染,引起学生一过性反应,所谓一过性就是暂时性的,一过性反应与中毒是有一定区别的,因为接触的时间短,接触的浓度不高,所以只是一过性反应,而不是急性中毒。苯乙烯是低毒的物质,对心肝脾肺等内脏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吸入的时间、浓度不同,反应的程度也不一样。我们调查的结果是:化工厂苯乙烯泄漏所引起的一过性反应,没有发现急慢性中毒的依据。

  黄德明说,慢性的影响是时间相当长的,经过二三十年以后会有一些慢性的症状,慢性影响是经常接触有毒气体,包括空气土壤等等,才能有慢性中毒的可能,从目前来看,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调查,所以没有发现这样的依据。

  浙江省环保局的有关人士也称,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化工厂的负责人翁先生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也承认,事故是由于工人操作失误引起的。

  翁先生说,我们是一家以聚苯乙烯(PS)、可发性聚苯乙烯(EPS)为主要产品的化工企业,这种产品用于电器产品的包装,也就是人们常常能见到家用电器包装用的白色泡沫。原料是苯乙烯,苯乙烯是液体,经过聚合发泡以后就形成固体状白色泡沫。这种生产工艺在我国是很成熟的,原则上不存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但有时在原料的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会发生极少量的泄漏,这也是为什么周围的群众平时偶尔会闻到极少量的气味的原因。这次事故完全是由于工人操作失误引起的泄漏。

  卫生部中毒控制中心的专家向记者介绍说,苯乙烯是一种低毒的化学物质,少量接触会产生一过性反应,会对眼、皮肤、粘膜及呼吸道产生刺激症状。长期大量接触可能会导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但现在还没有病例显示其会在身体里长期滞留,造成致癌、致畸等严重症状。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由于不了解中毒的情况,群众的情绪非常激动。有些人怀疑是苯中毒,有人听医生说,如果是苯中毒,那么毒性是比较大的,严重的可以致癌或致女子将来不生育。听到这样一些说法,有些群众的情绪就开始激动起来,到当地政府上访。虽然政府部门作出了处罚,但化工企业曾一度恢复生产,便发生了群众冲击工厂,甚至拦截国道等事件。

  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解释,医药费的补偿等工作,事件渐渐平息了,学校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但有些家长仍然为孩子的健康担心,觉得没有讨回合理的说法,便求助于律师事务所,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律师的理由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王江华律师说,苯乙烯是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的2B类有毒化合物。苯乙烯的前身--苯,由于近年来环保的呼声日益高涨及基于对公民和工厂工作人员安全的考虑,已在世界范围内被禁止作为家用产品的组成部分,苯作为溶剂和干洗液体的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中也已停止了。但是,苯乙烯由于其替代原料不易找到和用途广泛(如本案中肇事企业以苯乙烯为原料生产的聚苯乙烯可用于制作一次性餐具、电冰箱等装箱及装修时吊顶等要用到的泡沫塑料),利益显著,仍被大量使用。但鉴于其极易污染环境,并可能致突变、致畸、致癌,许多重视环境保护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这种用苯乙烯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限制日益严格,采取高税率或要求其投入巨资防治污染的措施,使苯乙烯的生产成本高涨,利润趋微。但由于中国对这方面立法、执法的滞后,经济发展规范的不健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急欲发展经济的迫切心理,这种企业在现在国内的许多地方找到了栖身之地。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还是有限制的,体现在设立审批、防治污染设施、排污标准等很多方面。于是,为能降低成本,避开监管,从事这类生产的企业往往要费尽心机打通关节,违法生产。

  为什么将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和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和民事侵权诉讼的被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律师说:几百名学生遭受苯乙稀的侵害,应属于比较大的中毒事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是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这种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负有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职责。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工作、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又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当地环保局负有法定不可推卸的审批、监管责任,在辖区内出现污染事故时,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的责任,包括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在这起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中,肇事企业既在无环保局审批时必备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向寿昌江直接排放以苯乙烯为主要原料的含热废水达六年之久,又发生2001年4月4日污染事故,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难辞其咎。

  谷律师说,从上百份的学生病历记载来看,唯一的污染源是被告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况且,浙江省的七位专家在其认证结论中对原因和结果已经说得非常明确。在我国民法理论中,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一般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本案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一方,除非被告能够提供证明,几百名学生中毒与其生产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而是其它原因。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急性危害、慢性危害和远期危害。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一般是经过一段较长的潜伏期后才表现出来。我们为345名学生所提出的1725万元的赔偿款,是暂时截至目前的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二方面的损失)。

  行政诉讼被撤销

  对于被诉行政不作为,后不予立案一事,浙江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爱民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们被诉行政不作为有三大理由:一是实际上企业已经被停产,曾有一度恢复生产,但已被查封。二是没有人在处理这一事故。我们认为当地政府处理还是比较积极的,法律规定应由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来处理,上级环保部门负有督促处理事故的责任。事情发生后,省环保局先后派了几次专家组和技术人员到当地督促事件的解决,当地政府解决事故的办法也是比较得当的,首先让企业先停下来,要保护群众。其次就是做群众的解释和赔偿工作。三是群众的医药费没有完全报销。实际上大部分群众的医药费已经报销,直接费用已有26万元左右。有三四十户群众认为报销赔偿不合理而拒绝报销。这三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所以法院没有立案是有道理的。

  陈爱民介绍说,浙江省对环保工作是非常重视的,现在省环保局正在搞有奖举报,白天举报奖励1000元,夜间举报奖励1500元。群众举报哪里有污染,环保部门不可能不去处理,我们有责任追究制度,24小时值班电话,每次举报都有记录,有很多制度来保证。比如说"首问负责制",不管是哪个科室,接到群众的来电来访,都要给予解答,是你这个科室的责任该科室要及时处理,不是你的责任,要转到相关科室去处理,电话记录也要交过去。群众满意不满意就是我们工作的评判标准,群众的满意是第一位的。我们对企业的查处是非常强硬的,而且对责任人要查处,追究责任,谁操作失误谁承担责任。然后要举一反三,对这类化工企业要搞好执法检查,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接下来还要研究和处理企业是否要搬迁的问题等等。

  据更楼中心小学教师反映,这些年来,时常能闻到从化工厂飘过来的异样气味,但由于浓度不大,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关于对化工企业排放废水废气的日常监测,建德市环保局局长吴女士承认环保部门对化工企业有监测的责任,她解释说,这个企业环保的情况还是可以的,由于苯乙烯到现在国家没有排放标准,这种监测是有一定难度的。国家对化工企业离学校或社区的距离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

  据了解,该化工企业是80年代末办起来的,小学是90年代初建的,而且当初企业没有生产有污染问题的产品。化工企业与学校之近距离看来是有原因的,但是环保部门对化工企业排污的监测责任似乎不能以国家没有标准而一推了之。因为毕竟800多名孩子每天就在咫尺之遥。

  相关案例

  东海海域:50年来最大的泄漏事件

  今年4月17日上午8点,两艘货轮在长江口相撞。其中一艘货轮左舷第四舱遭到彻底破坏。船上装载有2290吨剧毒化学品苯乙烯,其中300多吨泄漏入海。据了解,这是上海海事局碰到的东海海域50年来最大的一次危险品泄漏事件。

  因为出事海域距离较远,加上海海事局控制及时,苯乙烯没有扩散。上海环境监测中心的当天基本监测显示:因为苯乙烯对环境有害,对于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损失在所难免。

  出事以来,环境监测部门每天都对附近海水取样。

  接报后,上海海事局紧急启动东海海区船舶溢油及化学反应应急方案并发布航行警告,设立警戒区域,以防其他船舶进入。同时迅速派遣巡逻船、救捞船、组织化救医生、环保监测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及环境监测,并对事故和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为了救助两艘货轮上的人员,海事局出动四五十人,分三批抵达出事地,同时到达现场的有5名化救医生、十多名环保人员。

  有关人员对苯乙烯污染的消除,主要采用的方法是稀释,即采取化学物质降低被苯乙烯污染的海水浓度。后来采用吸附的方法来清除污染,即在宽1.2米,长100米的被围油栏、回收器材围住的出事海域,用吸附化学品,让难溶于水的苯乙烯结成块,浮在水面,然后由工作人员把块状物体捞起。

  类似的事件国外发生过。2000年10月31日北京时间下午4点,一艘意大利籍货轮"耶沃利太阳号"在英吉利海峡沉没。船上载有6000吨剧毒化学物品。

  后经证实,该船装有4000吨苯乙烯。船上还载有另外两种毒性略小的用于塑料工业生产的化学物品,各有1000吨左右。

  后来当地海洋管理部门请求其他欧洲国家给予援助,协力解决意大利"耶沃利太阳号"货轮沉没带来的污染问题。

  苯乙烯是一种易燃、易爆、挥发性强、剧毒的化学物品,苯乙烯的腐蚀性很大,有强烈的刺激性,浓度高时,有麻醉作用,并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人体皮肤直接接触时,轻则灼伤皮肤,重则让人产生胸闷、皮肤发痒、眼睛疼痛的感觉,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

  苯乙烯难溶于水,从船内泄漏出来后,就像油一样,漂浮在海面上,随波荡漾。

  此事故经过调查,被确认为世界上发生的最大一宗苯乙烯泄漏事故。中国有关部门已向肇事人员要求"国家赔偿",金额高达八百万美元。

  《中国经济时报》 20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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