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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认识--利奥波德和《沙乡年鉴》

 

  唐竹 沈泽林

  西方19世纪之前,人们一直把自然当作无条件被人驱使、利用的资源,不懂得保护它。这种观念造成人对自然的巨大破坏,直到20世纪生态学的进展和环境危机的出现才使我们对其重新认识。美国生态学家、自然资源保护论者、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奠基者利奥波德就是这一观念转变的先驱者,在其所著《沙乡年鉴》“土地伦理”一章中详细介绍了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认识。

  利奥波德1908年时曾任林务官,那时他认为自然界应是被人类明智而又高效利用的,是为人的长远利益而服务的,并为最大多数人提供最大的善。因此,他认为狼是坏的捕食者,吃掉了对人有用的鹿,应该猎杀。但“到了1924年,鹿吃光了这个地区可吃的植物,头数减少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此刻,一种对狼的负罪感时时困扰着我。”(〔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页)使他对原来的认识产生了困惑。后来他吸收生态科学的新观点,认识到自然“这是一个高度组织起来的结构,它的功能的运转依赖于它的各种不同部分的相互配合和竞争。”(第204页)并从“征服者最终都将祸及自身”的事实中得出人应该维护生态系统各组分和整体利益的伦理观。但是他不是从简单的阐述生态学原理而提出资源保护的,在生态学尚难被人理解的年代,他引入了伦理学。将土地共同体比拟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体,从人与人之间需要合作进而认为土地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土壤、水、植物、动物)都有“存在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他将这种观念称为“土地伦理”。这种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 同体本身的尊敬。”(第193-194页)还特别提到鸟儿、食肉动物具有不依赖于经济利益和人的利益而具有的权利。(第200-201页)

  他的这一“权利”的观点至今在环境伦理学界仍然争议颇大。有人认为自然界没有权利意见,不能主动行使权利或停止行使权利,因此不是行使权利的主体。人之所以是行使权利的主体,是因为人有能动性、破坏性,你欺负别人,别人也会反抗。而自然之所以被认为有权利,是因为虽然大自然主观上没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但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界会给人类带来损害,显示出一种类似人才有的主动性。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称之为“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因此,利奥波德比照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自然界的权利。所谓尊重自然界的权利就是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又因为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必须维护共同体中各组分的延续,因此各组分尤其是物种也被认为有权利。

  因此利奥波德把本用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要求人们转变观念。“只有当人们在一个土壤、水、植物和动物都同为一员的共同体中,承担起一个公民角色的时候,保护主义才会成为可能;”(第216页)让人们以这种方式遵循生态规律。在这样的认识下,人就会对自然产生一种深厚的感情。“我不能想象,在没有对土地的热爱、尊敬和赞美,以及高度认识它的价值的情况下,能有一种对土地的伦理关系。”(第212)有人认为他把生物共同体的利益看成至高无上,脱离了人的利益,是虚幻的。其实,人是生物共同体的组成部分,维护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的利益。这和我们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一直提倡的只有满足集体利益才能实现个人利益的要求颇为相似。

  真理往往最先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沙乡年鉴》一书,从1941年起就开始寻求出版,直到1948年作者逝世前几天,才被告知牛津大学出版社准备出版。而其1923年撰写的论文直到1979年才发表出来。他的聪明睿智、高瞻远瞩远远超过了他所处的时代。直到六十年代,人们终于发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发利利奥波德学说的指导意义。利奥波德被尊为新自然保护运动浪潮的领袖。甚至被一些学者称为“大预言家”、“美国的救世主”。《沙乡年鉴》被称为“美国资源保护运动的圣书”,大地伦理准则于1990年被写进美国林业工作者的伦理规范中。他的呼唤对中国读者来说,仍然有着振聋发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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