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亡?
刚过完年谈论这个话题,总觉得有点……那个,中国人不习惯这样。
可真的就有人在这个时候把这个话题摆在了桌面上,而且称:这已经
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3月4日,一些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伦理学专家以及众多的记者,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的会议室里相聚。把他们从人民大会堂的会议厅里、
从手术台旁、从法院引到这个会议室的原因,是5个月前在北京发生的死者
眼球丢失案。
此案尚未了结,而专家们的眼光已经投向了更远方。
眼球丢失案案发不久,本报首先披露了此事:
“在北京某出版社工作的一位女干部近日去世。10月19日,举行遗体
告别前,她的家属惊异地发现,死者眼球被人换走了。据可靠消息,她的
眼球是在她去世以后,被她生前所住的北京某大综合医院一医生摘走的。”
上面说的某大综合医院是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在3月4日的会议上,有关人士向与会者介绍了案情:
人民医院的高大夫,在接收一个化学性烧伤,角膜穿孔的急诊病人之
后,认定必须马上做角膜移植。准备工作做完了之后,大夫发现保存的角
膜不能用了。本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他没有想得更多,他就到太平
间看一看,看到一具比较新鲜的尸体,就把角膜取了。当时,医院里的备
用眼球没有了,去其他医院取也来不及。虽然取了死者的眼球,也没有征
求死者家属的同意,但绝不是以毁坏尸体为目的的,他很快就把义眼安上
了,从外表看,死者与生前没有什么差别。
角膜给两个病人做了移植,使两个病人恢复了视力。死者家属并没有
觉察,是在后来整容时发现的。死者家属报案,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并
且以毁坏尸体罪立案。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50万元赔偿费。
在同事们眼里,高是个好大夫。他是医学博士,业务娴熟,包揽了人
民医院的所有角膜移植手术。
《健康报》记者金宽向我讲述了他的采访经历:
我去医院找高大夫,想采访他。他正在给病人看门诊,门口的病人很
多。他马上还有手术要做。他很平静,说:“我在手术前根本不认识患者,
我之所以要急着为他移植角膜,就是因为如果再不马上手术,他的眼睛就
没有任何希望了。手术前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取出自己保存的一个角膜,
发现已经不能用了,而医院里再没有其他的角膜,我非常着急。情急之下,
我想到太平间里可能会有适用的。于是我马上行动,没想到一下子真找到
了,当时我的感觉就是高兴,非常高兴。手术能做了,病人有救了,其他
什么也没想。第二天手术顺利。我没有想法律伦理,没有想后果,在有关
部门找我之前,我心情很平静。后来找我了解情况时,我实话实说,作为
医生,我问心无愧。事后想想,没有征得死者亲属同意是不对的,但是如
果去征求意见,结果会有两个患者的复明吗?” 那位化学烧伤的患者叫韩国仁,是河北唐山丰润县的农民,今年41岁。
1997年,韩在化工厂打工时,因为阀门破裂,氨水烧伤了他的双眼,左眼
视力严重下降,右眼完全失明。因为公伤,每月厂里给他200元钱的补助,
以维持一家人的生存。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多次进京求治,但是都是因
为没有角膜不能手术。氨水每时每刻都在腐蚀他的眼睛。角膜已经出现小
穿孔,再不手术,他的眼睛将变成一个黑洞。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他来到
了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没有想到,仅一天,医生就为他安排了手
术。我见到他时,他的右眼仍有些红,但他说,视力一天天恢复了,看东
西也越来越清楚了。他一再表示,真不知道该怎样感谢医生,不知道自己
的眼睛给医生惹了这么大的麻烦,真不知道该怎样向死者的亲属表示深深
的谢意,因为他只是一个没有钱的农民。
看得出来,记者金宽对那位年轻的高大夫怀着很深的同情和敬意。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
此案是我们国家50年来的第一例,引起了法学专家的高度关注。
到会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于敏宣读了他与民法专家梁慧星就此问题的
一个书面发言。
发言开宗明义,首先认定:当事医生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高伟丰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
1997年10月,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了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规定: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法条的相关解释说:“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
己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
踏等方式损害尸体、尊严或者损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于说:“在本案中,当事医生在摘取角膜的同时,即对尸体的取出部
位进行了及时修复,达到在正常条件下亲属用肉眼并没有发现死者有什么
变化的程度。其行为客观上既未侵害任何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也未扰
乱社会公共秩序,主观上亦不存在‘盗窃侮辱死者尸体的故意’。因而本
案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当事医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于接着说:
“对尸体的处理,有主物与无主物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因自然灾害
以及意外事故中出现的无人认领的尸体,国家有关部门负有依法妥善处理
的责任。但是对于因病死亡存放于医院的死亡患者的尸体,医院有依法妥
善保管和及时移交死者亲属处理的义务。遇有问题,医院应主动与死者亲
属协商解决。在本案中,当事医生在尚未取得死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
自摘取了尸体的组织(眼球),侵害了亲属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并且,
尸体是亲属对死者追怀亲情、寄托哀思的对象,对于死者的亲属来说,尸
体是牵系其感情的、不可替代的特殊的‘物’。因此,侵权方应当对由此
造成的死者亲属的损害(包括由此产生的悲伤、愤怒等精神损害)承担民
事责任。
“本案中,医院未能妥善保管尸体,是有过失的。供职于医院的医生
的医疗活动,是一种职务行为。医生为救治病人而未经死者亲属同意,擅
自摘取了尸体组织的行为,属职务侵权行为。医院应当对……给死者亲属
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最近公安机关已经作出撤销该案件的决定。这个决定还没有正
式公布。但是,在1年之内,死者家属依然可以随时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界人士翻遍我国以往的案例,试图找出相关审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所提供了一个最为接近的案例:
此案的被告为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原告方有3人,分别是死者的
妻子、女儿和儿子。原告诉被告擅自解剖死者尸体留取脏器,侵害了原告
的民事权利。原告认为,乌鲁木齐总院对死者生前的诊断和救治有问题,
于是提出在患者死亡后进行尸体解剖的要求,同时又提出必须有外医院的
专家参加,家属必须在场。而被告既没有答应原告提出的条件,也没有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尸体解剖手续,就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并将死者的心、肝、
肺等脏器取出用作标本。
法院认定,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法院判令被告
给付原告精神补偿费共5000元。
当然,眼球丢失案与上述案子不同。
于说:在眼球丢失案中,如果不及时救助,病人就会永远失明,本案
有受益人。而且医生也没有其他不当行为。所以可以考虑“紧急避险”的
规定,阻却其违法性。
伦理学家们的评判,似乎比法律界人士严厉得多。
中国社科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的王延光,把记者对医生的同情也捎带
着批评了一番。
“我觉得这个医生实在是个法盲、伦理盲,从医学伦理学角度,他完
全违反了器官移植伦理学的原则。有报道说,医生的妻子表示支持丈夫的
行为,并且说前进必须付出代价。这话根本就是错误的。他们根本没有意
识到自己究竟错在哪里了。还以为自己是在为革命、为科学做贡献。绝不
能因为器官缺乏就随意摘取。我觉得,在医学界,医学伦理学的教育实在
太差了。”
伦理学专家邱仁宗先生是这次会议的主要发起人之一。他也同意眼球
丢失案是“我们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失败”。
邱先生说:这首先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早在50年前,《纽伦堡
宣言》里就体现了这个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用集中营里的犯人做医学实验,残害了
多少无辜的生命。战后,各国医学界人士正视这页人类医学史上最丑恶的
片段,郑重提出了《纽伦堡宣言》。为的是不再让那段历史重现。《纽伦
堡宣言》强调病人的知情权,医生应该尊重病人的权利。
可邱先生却发现我们很多的医生根本不了解《纽伦堡宣言》。“我到
北京医科大学参加论文答辩,有学生告诉我,我们的教授说,一种叫‘反
应停’的药,用在孕妇身上,有明显的副作用,可使胎儿致畸。为了防止
这种情况的出现,所以出了一个《纽伦堡宣言》。”
邱先生还提到了几天前媒体披露的在北京一所大医院,病人在进行常
规体检时,医生擅自作主,对体检者做医学实验,造成极为不良的后果。
“这是我们教育的失败!”邱仁宗教授又一次强调。
当事人高医生是一位临床医学博士,从小梦想成为医生。背诵着《希
波克拉底誓言》走上了治病救人之路。
当他举起右手,默诵着这段刻骨铭心的誓言,就准备要将自己献给医
学事业。
但为什么会在他的身上发生这样一起事件?一个读了20年书的医学博
士,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不寻常的手段?
在3月4日的讨论会上,我发现绝大多数专家在对此事表示不赞同之后,
竟异口同声地对他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和理解。这又是为什么?
“因为这是在中国,我们没有立法。”
讨论会很快从对眼球丢失案的法律分析及伦理学分析,变成对中国器
官移植法尽快出台的疾声呼唤。
金宽给了我一组数据: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
约有455万盲人,其中角膜性盲人120万,另有角膜性视力残疾者约190万人。
这就是说,我们需要为300万人提供角膜,而目前我国因为角膜资源奇缺,
每年只有万分之三的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手术。这些盲人中,80%分布在
农村,其中,25-59岁的占了46.9%,10-25岁的占了5.6%。也就是说,
我国有250万人因为失明而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而成为社会负担,需要家庭、
单位和社会为他们服务。
在美国全国共有98个眼库,每年做4万个角膜移植。
在我国最大的眼库同仁医院眼库,随时都有角膜告罄的尴尬。
我国有50多万尿毒症患者,每时每刻都在等待着肾移植手术。同样因
为肾器官来源严重匮乏,每年只有2000-3000例患者能够接受肾移植手术。
而大量的人不得不斥巨款,一次又一次进行血液透析。这一条条前往医院
透析室的小路,留下了多少患者和亲人们绝望的泪水。许多年轻的生命之
花就这样枯萎了,凋谢了。
如果有了器官移植法,如果死后器官移植如同义务献血那样,成为每
一个公民的义务。那将挽救多少人的生命。
于是,本文开头的问题就成了十分尖锐的问题:
———什么是死亡?
大器官移植,比如心脏、肝脏等的移植,其条件远比角膜移植更为苛
刻。它必须在心肺循环尚能维持的情况下,其脏器才是有效的。也就是说,
死者的心脏还在跳动,呼吸还在进行,这样的人是真正“死亡”了吗?
以往我们的医院都是以人的心肺循环不再进行,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然而早在1902年,就有专家提出了一个新的标准———脑死亡标准。
1959年,两个法国医生提出了脑死亡的一系列临床标准;1968年,哈佛医
学院正式公布了脑死亡标准。80年代,美国率先制订了脑死亡的法律。首
次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
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主任陈宝田教授说:“将脑死亡作为病人死亡
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器官移植的立法。病人脑死亡了,他的器
官能提供给很多病人。我们大器官的移植,比国外要早,可我们的立法却
落后了。没有脑死亡的概念,开展移植就是一句空话。”
然而大多数中国人都不愿意接受这样的事实,当你的亲人还有呼吸、
还有心跳,你能够认为他已经死了吗?
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刘雅兰博士说:“现在我们的传统标
准心肺死亡标准已经过时了。为什么?现在心脏不跳了,我们可以用心脏
起搏器、用体外循环让它继续跳动,用呼吸器为他继续供氧。但是如果脑
电波变成一条直线了,在目前世界医学界,根本无法恢复。所以心肺死亡
标准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发展。而应该采用脑死亡作为新的死亡标准。”
因为我们已往的标准,尽管病人已经发生了脑干死亡,脑电波完全成
为一条直线,但靠插管尚能维持呼吸和心跳,而又因为我们的公费医疗制
度,所以病人家属往往竭力要求继续抢救。医学专家说,在脑死亡发生后,
心肺的循环最多只能维持三到四天,而这三四天却要耗费几万元甚至几十
万元的医疗费用。
朝阳医院的器官移植专家管德林先生谈起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东北
某市的一个市长,因为车祸已经脑死亡,但家属和当地政府一定要全力抢
救,在花了30多万元之后,仅三天,那位市长的呼吸和心跳也都没了。
这样的抢救意义何在?
在此,应该特别强调,脑死亡不是植物人,脑死亡有它完整的标准。
脑死亡者即使依赖最先进的医疗手段也无法长时间维持心跳和呼吸。
但是,一旦确立了脑死亡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器官移植法,就有
千百万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获得新生!
会开到一半,解放军总医院的李炎唐教授要先走一步,他要去参加全
国政协会议。他说要就器官移植法回去写议案,“今天就写出来,我们医
学组的委员都会签字的。”
无独有偶,近日,中央和地方的各大小报纸都显著报道了一条来自日
本的消息:
3月1日,日本打破数十年以来的保守医学禁忌,在完全符合法律的情
况下,施行该国30多年来第一宗脑死亡病人器官移植手术。
日本是在1997年10月开始实施《器官移植法》的。该法律规定,脑死
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
医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选出登记申请接受移植的患者,以挽救其生命。
该法律公布16个月后,终于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这位脑死亡者是一
位40多岁的妇女,2月23日她因蛛网膜下出血而住进高知县红十字医院。当
天患者亲属通知医院,患者是“器官自愿捐献者”。
25日,患者被诊断为临床脑死亡。随后,医院和厚生省等有关方面按
《器官移植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检测和诊断,并于3月
1日正式确认了这位患者法律上的死亡,并决定立即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4名患者接受了移植手术。
首相小渊惠三说:“我希望与全国人民一起,祈求日后的移植手术都
能成功。”
厚生大臣宫下创平表示:“国家终于揭开器官移植的帷幕,我对此深
受感动。”
日本器官移植有关部门发言人说:“我们踏出了历史上新的一步。”
新华社的消息说:日本总理府近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日本有
31.6%的人愿意在被判断为脑死亡后捐献出自己的器官。
以上的消息无疑给我们带来了新的信息:第一,在日本这样一个也深
得儒家文化浸淫的民族,脑死亡标准居然也深入民心并且以法律形式固定
下来,那么中国也是有可能做到的;第二,只有在脑死亡标准确立后,器
官移植才有了真正的保障。所以脑死亡标准必须先行确立。
据说,当年美国政府公布脑死亡法律之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到了
1997年,日本终于迈开了这一步。而在亚洲的另一个国家新加坡,采用的
是先行法。每一个公民,如果在生前没有特别声明死亡后不打算捐献器官,
那么,法律规定你就有捐献器官的义务。在这种氛围中,特别声明不捐赠
遗体者只能是极少数。因此,在新加坡这个小国,并不存在器官短缺的现
象。那么中国呢?
管德林先生讲话很有感染力。他讲了一个故事,是他亲身经历的故事。
1998年,管先生到澳大利亚墨尔本参加一个国际学术会议,会后他就
留了下来,想看看这里的同行是怎样进行工作的。
管先生是我们国家器官移植的权威,27年前就开始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澳大利亚的同行尊敬他,也请他参与手术。
一天晚上,医院接到一个电话,是从另外一个城市打来的,说这里有
一例脑死亡者,死者亲属愿意将器官捐献。
大夫们连夜上了直升机,起飞前,每个人都必须立下遗嘱,以防不测。
死者是一位姑娘,只有26岁。因为喝多了酒,开车撞在了一棵大树上,
大脑严重出血导致脑死亡。在脑电图上,脑电波是一条笔直的线。是靠插
管维持呼吸和心跳。血压正常,心跳正常。
“当时我们取了她的心脏、肺、肝、两个肾脏、胰腺,一共取了7个脏
器。当晚回到墨尔本,第二天就给6个病人实施移植手术,第三天、第四天,
6个濒死的人都活了。一个姑娘的脏器救活了6个人。我后来又去看那个姑
娘,她躺在病床上,在灯光的照射下,脸上泛着光,似乎还在微笑。我特
别感动。”
那天晚上,管先生激动得难以入眠,坐在桌前,把姑娘的事写成一篇
文章,题目是“她还在微笑”。他想一回到中国就去发表,试图获得中国
人对脑死亡的理解和支持。但他后来没敢这么做。
这样的故事还有很多。我记得曾经在读者文摘上读到过的一篇短文,
大意也是如此。母亲挚爱的儿子因车祸突然死亡,东、西海岸不同城市的
两个家庭的孩子却因为他的脏器获得了新生。太阳出来的时候,悲痛欲绝
的母亲看到别人孩子的微笑,终于也含着眼泪绽开了笑容,她喃喃地说:
“斯蒂夫还活着,他就活在这两个孩子的笑容中。”
世界因此而变得更加美丽。
“在我们国家,刚解放时火葬也是很难接受的。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
但现在都接受了火葬。这在中国是很大的一件事,不是也做成了吗?关键
是要让老百姓都明白这件事的意义。要进行宣传。人死了,把器官献给活
着的人,让人类之间充满了爱,充满了感情,这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
几天前,在北京国际器官移植大会上,管先生和朝阳医院院长高居中
先生联名写了一封倡议书。倡议书说:如果我们一旦发生脑死亡,我们愿
意把我们的器官捐献给我们的病人。
随后,他们又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信,希望他们能把这封信转给人大
的医务界代表,希望将脑死亡标准和器官移植立法作为人大的提案,希望
全国人大加快立法速度,因为真的是“迫在眉睫”了。
管先生接着说:“前几天在同仁医院,有一个脑死亡者,是一个妇女。
她爱人提出要捐赠器官,我当时正等着要做肝移植手术,立刻就开了车去
了。那是一对到北京来打工的夫妇,丈夫同意捐赠器官,只是要求我们把
后事给办了,我们都同意了,他也签字了。我们请示领导,领导又请示领
导,最后到了北京市一级,领导不同意做。原因有两个:第一,虽然男方
说他们是夫妻,但是他们是不是真的夫妻呢,这需要调查;第二,就算丈
夫同意,万一儿子不同意呢?我们只好眼巴巴地看着她死去。真可惜。”
因为没有法律保障,医生们无法预料自己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许多
医学界的人士说,眼球丢失的案子别再说下去了,再说,医生更不敢动手
术了。
这是真的。
李本富先生说:
“在北大医院,现在还有两个小广告贴在那里。说我家里有危重病人,
我自愿出售我的器官。我们医院的医务处还接到一封信,写信的人说他愿
意捐献一个眼球,把钱用来发展他的希望小学。当然这种事情我们都不能
同意,就算你献一个眼球,希望小学也没有什么帮助,这还得靠社会的力
量。但是问题已经提出来了。没有正常渠道的器官捐献,就会有恶势力伴
随左右的器官买卖。所以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又是一个“迫在眉睫”。
在过去的一年里,管先生和他的同事们做了269例肝肾移植手术,其中,
活体移植有6例,他们都是发生在兄弟、父子、母子、兄妹之间的亲属捐赠。
夫妻情、父子情、兄弟情,亲情深似海。每一例这样的手术都让医护人员
深受感动。而每一例这样的手术,都使得家庭这个上帝给予人类的最美丽
的单元,更加美丽。受授双方,因此而活得更为自信、更为坚实。
“我们特别鼓励这样的亲属之间的器官捐赠。其实,人有两个肾脏,
拿掉一个,并不会影响人的健康。像我们吴阶平副委员长,20多岁的时候
就摘掉了一个肾,现在他80多岁了,还很健康。而且,亲人之间的器官移
植,排斥反应最小,成活率最高。在香港,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就是把自
己的肾脏给了女儿,在香港赢得了广泛的爱戴,市民称她是伟大的母亲。”
“那么到底有没有危险呢?”
“有百分之一以下的并发症,有万分之三以下的死亡率。我们会进行
非常严格的检查。”
被称为国际器官移植之父的美国专家史大德先生到中国来,他想见江
泽民主席,想告诉他:第一,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第二,中国应
该立刻制定脑死亡法,这是一笔财富,是人类的财富。如果这个法律颁布
了,千百万人就得救了。20世纪快过去了,但很多人仍然不了解这个20世
纪的技术。
北京,正在举行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也许,李炎唐教授的议案
正在会上征集代表签名;关于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立法的提案、议案将会郑
重地提交给全体代表和委员。
文明就是这样一点一滴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