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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新政扶助“失独家庭”

依法收养子女一次性补助五万元

http://www.cyol.net 2015-10-13 05:36 中青报订阅 收藏本页

来源:中国青年报 董碧水

  本报杭州10月12日(记者董碧水)“失独家庭”特别是其养老难题已成为显性的民生问题。今天,浙江出台了多项政策,将惠及这一群体。

  “失独家庭”指的是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6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其内容涉及“失独家庭”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

  其中明确,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7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本人有意愿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是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通知明确,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亡故后,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此外,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通知也专门明确,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则给予经济扶助,扶助金按并发症级别,每人每月发给200元、400元、600元。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责任医生等进行结对帮扶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需求,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家庭发展处处长张万恩介绍,上述政策所需经费均被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并要求各地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文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失独”是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痛。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认为,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既是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的政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的补偿责任”,也是政府不可外推的义务清单,“‘失独’父母曾积极配合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理应得到社会的关心、关爱与关照。”

【责任编辑:陈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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