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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章程
(1999年6月2日 第10届评选活动组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评选宗旨
第1条 开展“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通过表彰、宣传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杰出青年典型,为当代青年树立光辉榜样,激励广大青年发愤学习,勤奋工作,艰苦创业,奋发成才,并在全社会进一步优化青年成长成才环境,为培养更多适应跨世纪发展和祖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青年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2条 18周岁至39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3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第4条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5条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含海外版)、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解放军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等单位联合主办。
第6条
邀请我国老一辈革命家、社会活动家以及有关方面权威人事担任顾问。
第7条
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委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处理评选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8条
由组委会成员和有关部委的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以团体席位参加的省级青联组织组成“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审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评选“中国十大杰出青年”。
第9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全国青联秘书处),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10条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每年一届,每届依据本章程制订具体评选意见。
第11条
由各省级团委、青联根据评选意见的要求,通过直接严格的考察,提出本地区、本系统的候选人,向组委会推报。推报候选人一般不超过2名。
第12条 由组委会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30天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遇异议,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同推报单位进行核实,在评选审定委员会投票前,将核实情况向组委会汇报,组委会酌情处理。
第13条
评选审定委员会在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10名当选者。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14条
主办单位对评选审定委员会投票选出的10候选人授予“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章。
第15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正式候选人授予“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16条 举行“中国十大杰出青年”颁奖典礼及有关活动,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17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富绅服装实业公司共同设立“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富绅基金,用于评选活动。
第18条 设立“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富绅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19条 “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称号获得者如违反法律或犯严重错误,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称号。
第20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秘书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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